【核心提要】
【正文报道】
2026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蒋超量犯有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审理查明,蒋超良的犯罪行为跨度长达30年(1995年至2025年)。在此期间,他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兼副董事长及行长、吉林省委副书记兼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要职。蒋超良利用这些高层职务提供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关键环节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词中指出,蒋超良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获证实的立功情节,法院认定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法庭明确要求对蒋超良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依法追缴。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记录显示,该案于2026年5月28日公开开庭,期间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蒋超量在法庭上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达了认罪悔罪态度。
【小编观点】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严重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更体现了司法审判中“从严惩治”与“酌情从宽”的平衡。蒋超良长达30年的贪腐历程反映出高层权力寻租的复杂性,而其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是基于其在侦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主动揭发他人等立功行为后的法律裁量。此案的宣判再次警示相关领域必须严厉打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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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报道】
2026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蒋超量犯有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依法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后,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将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经审理查明,蒋超良的犯罪行为跨度长达30年(1995年至2025年)。在此期间,他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兼副董事长及行长、吉林省委副书记兼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要职。蒋超良利用这些高层职务提供的便利条件,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关键环节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词中指出,蒋超良的受贿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然而,考虑到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主动交代大部分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以及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获证实的立功情节,法院认定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故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此外,法庭明确要求对蒋超良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进行依法追缴。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法院记录显示,该案于2026年5月28日公开开庭,期间检察机关出示证据,控辩双方充分质证。蒋超量在法庭上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达了认罪悔罪态度。
【小编观点】
此案的判决不仅是对严重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更体现了司法审判中“从严惩治”与“酌情从宽”的平衡。蒋超良长达30年的贪腐历程反映出高层权力寻租的复杂性,而其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则是基于其在侦查过程中配合调查、主动揭发他人等立功行为后的法律裁量。此案的宣判再次警示相关领域必须严厉打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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