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证协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对绩效递延支付的适用人员、年限、速度和起付时间提出具体要求
【财新网】中证协4月17日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责任人员,其负有配合义务。
强化明确递延支付时限,要求递延支付的起付年份不得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之后的第2年(T+2年)。
中证协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长周期考核,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对绩效递延支付的适用人员、年限、速度和起付时间提出具体要求
</dl> <br /> <p> <b>【财新网】</b>中证协4月17日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下称《指引》),明确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责任人员,其负有配合义务。</p>
修订说明指出,此次重点从优化原则和目标、强化内部治理、细化基本规范三方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完善长周期考核,明确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须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强化明确递延支付时限,要求递延支付的起付年份不得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之后的第2年(T+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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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明确递延支付时限,要求递延支付的起付年份不得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之后的第2年(T+2年)。
修订说明指出,此次重点从优化原则和目标、强化内部治理、细化基本规范三方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含,完善长周期考核,明确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须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强化明确递延支付时限,要求递延支付的起付年份不得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之后的第2年(T+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