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该文件自2022年5月发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当时已披露年报的29家券商中,28家人均薪酬同比上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头部券商还出现了千万级年薪的员工。%,但降幅较前一年的33.76%已大幅收窄。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当时已披露年报的29家券商中,28家人均薪酬同比上涨。与此同时,这29家券商管理层薪酬总额同比下降6.31%,降幅明显收窄,但500万元以上年薪已经“绝迹”。
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该文件自2022年5月发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中证协表示,本次重点围绕优化原则和目标、强化内部治理、细化基本规范三个方面进行修订,明确提出多项重要规定,包括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责任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须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明确主要业务部门、核心业务人员范围及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内容等。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当时已披露年报的29家券商中,28家人均薪酬同比上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头部券商还出现了千万级年薪的员工。与此同时,这29家券商管理层薪酬总额同比下降6.31%,但降幅较前一年的33.76%已大幅收窄。
关键岗位考核纳入长期指标
对于关键岗位的考核,本次修订后的《指引》规定非常细致。
《指引》规定,董事长、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心业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应当实行长周期考核,纳入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对于何为“主要业务部门”和“核心业务人员”,《指引》也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投资银行、研究所等业务的部门。核心业务人员包括前述业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公司应当根据职级、岗位或薪酬水平等明确核心业务人员的具体范围”。
同时,《指引》要求券商对主要业务部门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
其中对于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内容还按照业务条线进行了划分,例如要求投资银行条线应当体现服务国家战略等情况,研究所条线应当体现服务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解读等智库作用发挥等情况等。
追索扣回首次明确适用于离职、退休人员
追索扣回机制是本次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条款之一。
新规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等。追索扣回同样适用离职和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同时,还要求券商按规定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与个人职业声誉直接挂钩。
在递延支付方面,新规对适用人员、年限、支付速度和起付时间提出了更具体的硬性要求。
《指引》第十六条明确: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在内部治理方面,新规对不同领导层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划分: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等;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同时,《指引》要求指定专门部门落实薪酬管理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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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当时已披露年报的29家券商中,28家人均薪酬同比上涨。与此同时,这29家券商管理层薪酬总额同比下降6.31%,降幅明显收窄,但500万元以上年薪已经“绝迹”。
4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该文件自2022年5月发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中证协表示,本次重点围绕优化原则和目标、强化内部治理、细化基本规范三个方面进行修订,明确提出多项重要规定,包括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同样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责任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等关键岗位的绩效考核,须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明确主要业务部门、核心业务人员范围及绩效考核指标主要内容等。
据第一财经此前报道,当时已披露年报的29家券商中,28家人均薪酬同比上涨,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等头部券商还出现了千万级年薪的员工。与此同时,这29家券商管理层薪酬总额同比下降6.31%,但降幅较前一年的33.76%已大幅收窄。
关键岗位考核纳入长期指标
对于关键岗位的考核,本次修订后的《指引》规定非常细致。
《指引》规定,董事长、高管、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核心业务人员等关键岗位,应当实行长周期考核,纳入考核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含3年及以上的长期指标。
对于何为“主要业务部门”和“核心业务人员”,《指引》也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业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投资银行、研究所等业务的部门。核心业务人员包括前述业务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公司应当根据职级、岗位或薪酬水平等明确核心业务人员的具体范围”。
同时,《指引》要求券商对主要业务部门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
其中对于经济效益指标的考核内容还按照业务条线进行了划分,例如要求投资银行条线应当体现服务国家战略等情况,研究所条线应当体现服务国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资本市场改革措施解读等智库作用发挥等情况等。
追索扣回首次明确适用于离职、退休人员
追索扣回机制是本次修订中最值得关注的条款之一。
新规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对违法违规或导致公司有过度风险敞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内部经济责任,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等。追索扣回同样适用离职和退休的责任人员,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同时,还要求券商按规定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与个人职业声誉直接挂钩。
在递延支付方面,新规对适用人员、年限、支付速度和起付时间提出了更具体的硬性要求。
《指引》第十六条明确: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应当与相关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递延支付起付年应当不早于绩效薪酬归属年度(T年)往后的第2年(T+2年)。
在内部治理方面,新规对不同领导层的工作任务进行了划分:董事会负责审议薪酬管理基本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薪酬情况等;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同时,《指引》要求指定专门部门落实薪酬管理日常工作,并为董事会及其薪酬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