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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操作失误多录入2万余元,客户以“免责告示”为由拒不退还?法院:该条款无效

【核心提要】

  • 因银行职员操作疏忽导致存款金额多录入,引发涉及2.25万元的纠纷。
  • 法院裁定,银行柜台张贴的“离柜概不负责”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不能作为拒不退还款项的理由。
  • 法律明确“不当得利”原则:无法律依据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归还给受损方。

【正文报道】

近日,湖北松滋法院公布了一起关于银行操作失误引发的纠纷案例。该案源于一次简单的存款操作:2025年12月,客户严某前往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实际交付现金2500元,但由于银行职员在系统录入时出现疏忽,将金额错误录入为25000元。

在发现账户余额异常增加后,严某并未主动告知银行,而是将多出的22500元转账给其妻子。随后,银行在核对账目时发现差额,通过调取监控录像确认了操作失误的情况。尽管银行多次联系严某要求退还多余款项,但严某以银行柜台张贴的“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告示牌为由,主张该笔多出的钱款属于其个人所有,拒绝履行退还义务。

双方沟通无果后,银行采取法律手段将严某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指出,严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严某获得的22500元多余款项缺乏任何合法依据,且直接导致了银行的经济损失。由于该笔资金与银行操作失误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严某作为得利人,有义务将这部分不当利益返还给银行。

针对严某提出的“免责告示”抗辩,法院予以驳回。法庭认为,银行柜台张贴的此类声明属于单方面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内容明显不合理、免除提供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即视为无效。严某试图利用银行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立的告示来对抗银行合法的索赔请求,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最终,在法官进行“法理释说”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后,严某意识到相关条款的无效性及自身的法律风险,同意签署调解协议返还款项,案件圆满解决。

此案提醒广大公众:银行或机构的操作失误并不意味着由此产生的额外收益会自动转变为个人的合法财产。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主动沟通并按要求退还,避免因“小失”引发纠纷,甚至可能导致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496、497条: 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及无效情形。若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能理解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民法典》第985、987条: 明确“不当得利”原则。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其返还;若得利人明知或应知该利益无法律依据,还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小编观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诚实信用原则”与“格式条款效力”的博弈。很多人的误区在于认为只要看到告示牌上的文字就具有绝对约束力,但法律并不支持利用不公平的条款来侵占他人的财产。在涉及金钱纠纷时,最稳妥的做法是遵循诚信原则,及时沟通并解决问题,避免因贪小利而陷入复杂的法律诉讼甚至刑事风险中。

背景链接:
相关法条可查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497及985、9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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