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要】
【正文报道】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压力而进行的“假离婚”行为,是否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背景显示,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名下拥有房产及一辆特斯拉汽车,且均登记在女方名下。2023年底,因崔先生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为防止房产和车辆被查封拍卖,双方商定采取“假离婚”策略。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而巨额债务则由男方独自承担。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离婚”并未真正断裂关系。在登记后,双方仍对外隐瞒离婚事实,继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处理家务。直到2024年,因女方涉及婚外情导致两人分居,男方随即对《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该协议并非基于真实意愿,而是为了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行为。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行为逻辑。法院指出,判断一份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需结合实际行为:首先,两人离婚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反映出维持婚姻关系的意图;其次,在面临严重债务压力时采取极端手段,具有明显的避债动机;最后,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单方面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常理。基于上述逻辑,法院认定双方在虚假意思下办理离婚登记,相关行为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基于虚假意图产生的,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权利义务安排,因此该部分约定无效。与此同时,考虑到子女抚养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相关条款仍被判定为有效。随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后,裁定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观点】 本案再次敲响了法律警钟: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债务或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往往会因为缺乏真实意愿支撑而导致相关协议在司法审查中失效。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基于欺诈或虚构事实的契约。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若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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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极具警示意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该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压力而进行的“假离婚”行为,是否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背景显示,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两人名下拥有房产及一辆特斯拉汽车,且均登记在女方名下。2023年底,因崔先生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银行频繁催收,为防止房产和车辆被查封拍卖,双方商定采取“假离婚”策略。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车辆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而巨额债务则由男方独自承担。
然而,在法律层面上,所谓的“离婚”并未真正断裂关系。在登记后,双方仍对外隐瞒离婚事实,继续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并处理家务。直到2024年,因女方涉及婚外情导致两人分居,男方随即对《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提出质疑,认为该协议并非基于真实意愿,而是为了规避债务而进行的虚假行为。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双方的行为逻辑。法院指出,判断一份协议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需结合实际行为:首先,两人离婚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反映出维持婚姻关系的意图;其次,在面临严重债务压力时采取极端手段,具有明显的避债动机;最后,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单方面放弃全部财产并承担全部债务,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常理。基于上述逻辑,法院认定双方在虚假意思下办理离婚登记,相关行为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裁定:由于《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基于虚假意图产生的,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权利义务安排,因此该部分约定无效。与此同时,考虑到子女抚养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相关条款仍被判定为有效。随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后,裁定驳回女方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观点】
本案再次敲响了法律警钟: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债务或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往往会因为缺乏真实意愿支撑而导致相关协议在司法审查中失效。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基于欺诈或虚构事实的契约。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若被认定为“虚假意思表示”,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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