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先生遂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8月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陈先生不涉嫌犯罪,系善意第三人;新蔡县公安局应通过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其划扣陈先生合法收入违反法定程序。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接警后立即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受害人于2025年06月22日12时52分52秒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内80000元,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于6月23日对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立即紧急止付,成功止付受害人资金80000元。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对权属明确的受害人资金应当予以返还,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8万元系受害人翁某瑄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资金,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权属明确,因此予以划扣,公安局反诈中心在7月23日陈先生前来说明情况经核查后,认为陈先生不涉及犯罪,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24日对其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25日对其涉案银行卡办理解冻,符合案件流程。
2025年6月,上海市民陈先生通过闲鱼把他的部分手镯、手链等黄金制品卖了83400元,此后他的收款账户被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警方冻结,并将8万元划扣。此后,在警方已排除陈先生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划扣陈先生的8万元退给电诈受害人。为追回自己卖黄金的8万元,陈先生尝试多种途径维权无果后,于2026年3月向新蔡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陈先生遂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8月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陈先生不涉嫌犯罪,系善意第三人;新蔡县公安局应通过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其划扣陈先生合法收入违反法定程序。陈先生账户被划扣8万元卖黄金钱因涉诈被划扣2025年6月,陈先生通过闲鱼将自己前些年购买的手镯、手链等106.45克黄金制品卖了83400元整,交易为线下当面交易,陈先生用建行账户收款8万元,支付宝收款3400元。不料当晚9点50分,陈先生收到银行卡被冻结的短信提醒,银行客服告知他账户被河南省新蔡县刑侦大队冻结。当晚11点左右,陈先生拨打上海市报警电话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做笔录,向警方提交了交易相关材料和证据,并于23日调取交易时的监控摄像。一个月后,新蔡警方在已排除陈先生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仍将陈先生被冻结账户内的8万元划扣。新蔡县公安局在回复陈先生投诉时表示,经核查,2025年6月23日新蔡县居民翁某瑄(12岁)在其母亲张某平的带领下来到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报警,称翁某瑄在网上被电信诈骗39.9万元。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接警后立即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受害人于2025年06月22日12时52分52秒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内80000元,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于6月23日对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立即紧急止付,成功止付受害人资金80000元。新蔡警方回复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核实排除陈先生作案嫌疑后,公安局反诈中心告知其在划扣受害人资金后予以解冻。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对权属明确的受害人资金应当予以返还,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8万元系受害人翁某瑄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资金,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权属明确,因此予以划扣,公安局反诈中心在7月23日陈先生前来说明情况经核查后,认为陈先生不涉及犯罪,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24日对其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25日对其涉案银行卡办理解冻,符合案件流程。驻马店市公安局:新蔡警方程序违法为追回自己售卖黄金的8万元,陈先生曾尝试多种途径无果,遂于2026年3月向新蔡县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2026年5月19日,新蔡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称,陈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之后,陈先生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新蔡县公安局认为陈先生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此外,6月2日,新蔡县公安局对陈先生的信访作出答复称,新蔡县公安局已将陈先生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符合案件流程。新蔡县公安局已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陈先生可就资金问题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不过,8月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开户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驻马店市公安局认为,本案陈先生对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张某平并不知情,其账户内的八万元是其售卖二手黄金的合法收入;陈先生不涉嫌犯罪,系善意第三人;新蔡县公安局应通过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人张某平的损失,其划扣陈先生合法收入违反法定程序。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新蔡县公安局对“新公赔决字(2026)3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律师: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对于陈先生的遭遇,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亦有同样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赃款赃物的追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占有财物,即使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物,受让人仍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受让人正常的交易安全。在刑事案件追赃过程中,作为赃款赃物原所有人的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也理应平等保护,在赃物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将赃物追回,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显失公平。邵克表示,根据陈先生所述,其通过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转售自己合法购买的黄金,转卖价格为市面公开的金价,并且双方于线下当面交易,钱货两讫,警方答复也称通过核实排除了陈先生的作案嫌疑,认为其不涉嫌犯罪。除非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存在前述4种应予追缴的情形之一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认定陈先生为善意取得涉案钱款,不应予以追缴。邵克指出,警方依据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规定的是对于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涉案资金,应当返还被害人,而此事件中,权属明显存在争议。警方可以通过进一步侦查,向犯罪嫌疑人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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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上海市民陈先生通过闲鱼把他的部分手镯、手链等黄金制品卖了83400元,此后他的收款账户被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警方冻结,并将8万元划扣。此后,在警方已排除陈先生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划扣陈先生的8万元退给电诈受害人。为追回自己卖黄金的8万元,陈先生尝试多种途径维权无果后,于2026年3月向新蔡县公安局提出刑事赔偿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陈先生遂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8月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陈先生不涉嫌犯罪,系善意第三人;新蔡县公安局应通过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其划扣陈先生合法收入违反法定程序。陈先生账户被划扣8万元卖黄金钱因涉诈被划扣2025年6月,陈先生通过闲鱼将自己前些年购买的手镯、手链等106.45克黄金制品卖了83400元整,交易为线下当面交易,陈先生用建行账户收款8万元,支付宝收款3400元。不料当晚9点50分,陈先生收到银行卡被冻结的短信提醒,银行客服告知他账户被河南省新蔡县刑侦大队冻结。当晚11点左右,陈先生拨打上海市报警电话并前往辖区派出所做笔录,向警方提交了交易相关材料和证据,并于23日调取交易时的监控摄像。一个月后,新蔡警方在已排除陈先生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仍将陈先生被冻结账户内的8万元划扣。新蔡县公安局在回复陈先生投诉时表示,经核查,2025年6月23日新蔡县居民翁某瑄(12岁)在其母亲张某平的带领下来到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报警,称翁某瑄在网上被电信诈骗39.9万元。新蔡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接警后立即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受害人于2025年06月22日12时52分52秒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内80000元,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于6月23日对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立即紧急止付,成功止付受害人资金80000元。新蔡警方回复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的需要,可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核实排除陈先生作案嫌疑后,公安局反诈中心告知其在划扣受害人资金后予以解冻。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对权属明确的受害人资金应当予以返还,陈先生中国建设银行卡内的8万元系受害人翁某瑄使用其母亲张某平银行卡转入资金,无其他资金流入流出,权属明确,因此予以划扣,公安局反诈中心在7月23日陈先生前来说明情况经核查后,认为陈先生不涉及犯罪,被犯罪分子利用其账户洗钱,24日对其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25日对其涉案银行卡办理解冻,符合案件流程。驻马店市公安局:新蔡警方程序违法为追回自己售卖黄金的8万元,陈先生曾尝试多种途径无果,遂于2026年3月向新蔡县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2026年5月19日,新蔡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称,陈先生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之后,陈先生向驻马店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新蔡县公安局认为陈先生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此外,6月2日,新蔡县公安局对陈先生的信访作出答复称,新蔡县公安局已将陈先生账户涉案资金划扣给受害人,符合案件流程。新蔡县公安局已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陈先生可就资金问题依法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不过,8月4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让陈先生看到了希望。驻马店市公安局审查后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经甄别、核实,流入涉案账户的资金系开户人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完成交易合法收取的市场合理对价的,或者账户内没有涉案资金流入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冻结。驻马店市公安局认为,本案陈先生对犯罪嫌疑人诈骗受害人张某平并不知情,其账户内的八万元是其售卖二手黄金的合法收入;陈先生不涉嫌犯罪,系善意第三人;新蔡县公安局应通过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人张某平的损失,其划扣陈先生合法收入违反法定程序。驻马店市公安局决定,新蔡县公安局对“新公赔决字(2026)3号”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决定。律师:善意取得不应被追缴对于陈先生的遭遇,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情形,亦有同样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赃款赃物的追缴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基于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且占有财物,即使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物,受让人仍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受让人正常的交易安全。在刑事案件追赃过程中,作为赃款赃物原所有人的被害人与善意第三人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也理应平等保护,在赃物已被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下将赃物追回,对善意第三人而言显失公平。邵克表示,根据陈先生所述,其通过二手物品网络交易平台转售自己合法购买的黄金,转卖价格为市面公开的金价,并且双方于线下当面交易,钱货两讫,警方答复也称通过核实排除了陈先生的作案嫌疑,认为其不涉嫌犯罪。除非有证据证明陈先生存在前述4种应予追缴的情形之一或者重大过失外,应当认定陈先生为善意取得涉案钱款,不应予以追缴。邵克指出,警方依据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规定的是对于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涉案资金,应当返还被害人,而此事件中,权属明显存在争议。警方可以通过进一步侦查,向犯罪嫌疑人追赃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