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轻 国家国防科工局原副局长张建华被判10年

小新 正二品 (尚书) 2026-08-05 10:08 3 0 返回 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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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5 10:08
第1楼

AI摘要: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0年2月至1996年7月,先后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副处长、处长;1996年7月,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会计局副局长。1998年7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副司长;2005年2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2008年1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2008年1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4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司长;2011年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工程师。


2026年8月5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建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万元。对张建华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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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5年,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财务与审计司司长、总工程师和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人员在行政审批、投资入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8万余元。2021年至2025年,张建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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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中均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其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可依法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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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16日依法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建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开资料显示,张建华,男,汉族,1961年8月生,江苏宜兴人。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

1983年8月至1990年2月,先后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委、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工作。1990年2月至1996年7月,先后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副处长、处长;1996年7月,任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财务会计局副局长。1998年7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副司长;2005年2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2008年1月,任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2008年1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党委书记,发展研究中心主任;2009年4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司长;2011年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工程师。

2013年1月,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9月,兼任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2021年10月,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免去张建华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副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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