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会上解读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会上澎湃新闻记者提问:我们关注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请问《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余永龙副局长表示,《办法》的核心制度设计理念,是牢牢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围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建设—使用—考核—退出”的全链条闭环,构建覆盖所有环节、穿透运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框架,推动社会团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彰显全流程、刚性化、实质性管理的鲜明特点。
7月30日,民政部举行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解读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上澎湃新闻记者提问:我们关注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请问《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余永龙副局长表示,《办法》的核心制度设计理念,是牢牢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围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建设—使用—考核—退出”的全链条闭环,构建覆盖所有环节、穿透运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框架,推动社会团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彰显全流程、刚性化、实质性管理的鲜明特点。
一是严格“设”的准入,从源头严控增量风险。《办法》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权责匹配”的设立原则,明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刚性条件。划设严禁设立的“红线”,细化名称的禁用情形,有效防范以模糊命名、层级嵌套规避监管的行为。
余永龙指出,“优化设立程序,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必须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完成设立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严格的程序管控,避免随意设立、违规设立的情形。”
二是强化“管”的穿透,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纳入本团体内部治理体系,做到“三个必须”:必须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制度体系;必须重点加强财务和印章管理,做到收支统一核算、账户统一管理、印章统一使用,切实做到“设立必管、管必到位”。
三是规范“建”的标准,夯实机构运行基础。《办法》厘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织架构边界,明确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事岗位或部门,严禁套用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组织架构;严格限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称谓、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从组织架构层面规避“平行设置、多头管理”的风险。
四是明晰“用”的边界,划定刚性活动红线。《办法》严格区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权责边界: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全额归入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可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严禁发展会员、收取任何费用。细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负面清单,划定清晰的合规底线。同时要求社会团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五是完善“评”的机制,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办法》从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管两个维度压实监督责任。内部层面,要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负责人述职考核、监事(监事会)监督机制,相关考评、监督结果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负责人撤换的依据;外部层面,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的监管体系,精准识别违规风险。分类细化“疏于管理”的七种情形,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打通监管处罚的传导链条。
六是细化“退”的程序,实现闭环管理。《办法》明确七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细化退出流程,要求社会团体在撤销情形出现或被查实后及时撤销并向社会公告,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实现动态优化、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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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民政部举行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解读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上澎湃新闻记者提问:我们关注到,《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请问《办法》的出台,主要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余永龙副局长表示,《办法》的核心制度设计理念,是牢牢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围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建设—使用—考核—退出”的全链条闭环,构建覆盖所有环节、穿透运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管理框架,推动社会团体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彰显全流程、刚性化、实质性管理的鲜明特点。
一是严格“设”的准入,从源头严控增量风险。《办法》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权责匹配”的设立原则,明确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刚性条件。划设严禁设立的“红线”,细化名称的禁用情形,有效防范以模糊命名、层级嵌套规避监管的行为。
余永龙指出,“优化设立程序,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必须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完成设立程序后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严格的程序管控,避免随意设立、违规设立的情形。”
二是强化“管”的穿透,压实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办法》要求社会团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纳入本团体内部治理体系,做到“三个必须”:必须设置专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项制度体系;必须重点加强财务和印章管理,做到收支统一核算、账户统一管理、印章统一使用,切实做到“设立必管、管必到位”。
三是规范“建”的标准,夯实机构运行基础。《办法》厘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织架构边界,明确分支机构设置委员会作为议事决策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办事岗位或部门,严禁套用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法人治理组织架构;严格限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称谓、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从组织架构层面规避“平行设置、多头管理”的风险。
四是明晰“用”的边界,划定刚性活动红线。《办法》严格区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权责边界:分支机构应当在社会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发展的会员属于社会团体,取得的收入全额归入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可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交办事项,严禁发展会员、收取任何费用。细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活动负面清单,划定清晰的合规底线。同时要求社会团体根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在经费、人员、办公场所等方面予以支持,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五是完善“评”的机制,构建常态化监管体系。《办法》从内部考评和外部监管两个维度压实监督责任。内部层面,要求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考评、负责人述职考核、监事(监事会)监督机制,相关考评、监督结果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负责人撤换的依据;外部层面,登记管理机关建立“年检年报+抽查审计+等级评估+信息监测”的监管体系,精准识别违规风险。分类细化“疏于管理”的七种情形,明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应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打通监管处罚的传导链条。
六是细化“退”的程序,实现闭环管理。《办法》明确七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细化退出流程,要求社会团体在撤销情形出现或被查实后及时撤销并向社会公告,持续净化行业生态,实现动态优化、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