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2026年5月2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事的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3家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再次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2022年7月,江苏苏州太仓一生态园发生一起飞机坠毁事故,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体验飞行的乘客不幸遇难身亡。
涉事的公司分别是盛达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达通航)、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江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空雄鹰)。
2026年5月2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事的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3家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5元,其中卓尔通航在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应赔偿总额的20%即513600.3元范围内与二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遇难者家属向女士向相关民航局申请关于此次事故所涉及的信息公开。
2026年7月28日,澎湃新闻从遇难者家属向女士处获悉,她于近日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7月22日出具的告知书
法院判赔256万元后,遇难者家属申请信息公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涉事飞行营地负责人管宇峰冒充军人一案宣判,被告人管宇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24年10月,遇难乘客家属方提起民事诉讼。
遇难乘客家属向女士认为,卓尔通航明知盛达通航没有经营许可,仍将涉事飞机出租给盛达通航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卓尔通航被判定不负有运营责任,且只需承担20%责任,对此家属方不能接受,他们将继续上诉。
与此同时,向女士于今年6月1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坠机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和保存的相关信息,包括卓尔通航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运行规范及历史变更文件;涉事飞机JA-600/B-103F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保单;“7·5”事故当日航前工卡、航前检查单、最近一次年检工作单;涉事飞机国籍登记证、特殊适航证、电台执照(航空器三证);事故发生前近12个月完整飞行记录本;《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报告》未删除个人信息完整版等。
民航局答复称需征求第三方意见
2026年7月28日,澎湃新闻从向女士处获悉,她于近日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经检索,你申请的郝鹏、张某(记者注:张某系失事机长)两人的执照关系不在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通航”),均未曾在卓尔通航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告知你所申请“郝鹏、张某飞行执照关系在卓尔通航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信息不存在。两人的信息亦均未在卓尔通航《运行规范》的飞行人员清单中。
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进行了两次答复。6月26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到2026年7月28日前予以答复。
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再次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向女士称,距离这起坠机事故发生已逾4年,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明确本次飞行属于典型的“黑飞”、多家主体存在资质不全、违规运营等重大违法情形,其作为事故死者近亲属,为依法维权、厘清事故责任、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申请获取与事故直接相关的调查材料,属于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正当情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作为最直接的管理部门,在履行事故调查、安全监管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截至发稿,向女士称暂未收到该局的进一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意味着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被无限延长了”。
目前,针对向女士的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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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江苏苏州太仓一生态园发生一起飞机坠毁事故,一名驾驶员和一名体验飞行的乘客不幸遇难身亡。
涉事的公司分别是盛达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盛达通航)、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江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空雄鹰)。
2026年5月2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事的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3家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5元,其中卓尔通航在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应赔偿总额的20%即513600.3元范围内与二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遇难者家属向女士向相关民航局申请关于此次事故所涉及的信息公开。
2026年7月28日,澎湃新闻从遇难者家属向女士处获悉,她于近日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7月22日出具的告知书
法院判赔256万元后,遇难者家属申请信息公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对涉事飞行营地负责人管宇峰冒充军人一案宣判,被告人管宇峰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24年10月,遇难乘客家属方提起民事诉讼。
2026年5月29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事的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3家公司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5元,其中卓尔通航在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应赔偿总额的20%即513600.3元范围内与二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遇难乘客家属向女士认为,卓尔通航明知盛达通航没有经营许可,仍将涉事飞机出租给盛达通航存在明显的过错,但卓尔通航被判定不负有运营责任,且只需承担20%责任,对此家属方不能接受,他们将继续上诉。
与此同时,向女士于今年6月1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坠机事故调查过程中形成和保存的相关信息,包括卓尔通航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运行许可证、运行规范及历史变更文件;涉事飞机JA-600/B-103F通用航空机身一切险及责任险保单;“7·5”事故当日航前工卡、航前检查单、最近一次年检工作单;涉事飞机国籍登记证、特殊适航证、电台执照(航空器三证);事故发生前近12个月完整飞行记录本;《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报告》未删除个人信息完整版等。
民航局答复称需征求第三方意见
2026年7月28日,澎湃新闻从向女士处获悉,她于近日收到了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经检索,你申请的郝鹏、张某(记者注:张某系失事机长)两人的执照关系不在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通航”),均未曾在卓尔通航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告知你所申请“郝鹏、张某飞行执照关系在卓尔通航的证明文件或材料”的信息不存在。两人的信息亦均未在卓尔通航《运行规范》的飞行人员清单中。
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先后进行了两次答复。6月26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答复向女士称: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期到2026年7月28日前予以答复。
7月22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再次答复向女士称: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部分内容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22日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向女士称,距离这起坠机事故发生已逾4年,事故调查报告已经明确本次飞行属于典型的“黑飞”、多家主体存在资质不全、违规运营等重大违法情形,其作为事故死者近亲属,为依法维权、厘清事故责任、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申请获取与事故直接相关的调查材料,属于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正当情形,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作为最直接的管理部门,在履行事故调查、安全监管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截至发稿,向女士称暂未收到该局的进一步答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意味着信息公开的法定期限被无限延长了”。
目前,针对向女士的上诉,二审尚未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