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寿宁县通报“当街抬棺送葬”:2名责任人被拘留,3名公职人员被处理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2026-06-17 19:48 7 0 返回 新闻时事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楼主
2026-06-17 19:48
第1楼

AI摘要: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移风易俗工作专班6月16日通过寿宁县融媒微信公众号“今日寿宁”发布《关于寿宁县鳌阳镇移风易俗事件通报》。通报称,寿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移风易俗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6月11日,鳌阳镇东方商住城一户居民(户籍在托溪)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镇村干部多方上门宣传劝导,当事人知悉相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


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移风易俗工作专班6月16日通过寿宁县融媒微信公众号“今日寿宁”发布《关于寿宁县鳌阳镇移风易俗事件通报》。

通报称,寿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移风易俗工作,由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县乡村共同努力,逐步形成“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的共识。6月11日,鳌阳镇东方商住城一户居民(户籍在托溪)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镇村干部多方上门宣传劝导,当事人知悉相关规定,并签订承诺书。在出殡时突然发生在街道上抬棺走行送葬,并出现个别党员、公职人员参与等情况。该事件中存在有关人员顶风违纪违法,暴露出县直部门、乡镇、村(社区)在推动工作中宣传劝导不到位,全过程监管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通报显示:一、对于在该事件中负主要责任,执意造成事件发生的责任人何某清(事主)、朱某理(现场引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县公安局分别对何某清、朱某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三日、五日。

二、对于直接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该事件发生的责任人仙麟殡仪馆当班驾驶员叶某辉、接尸员何某齐,由县民政局责令仙麟殡仪馆对以上两人给予全馆通报批评,并将叶某辉停职。同时扣除两人当天行车公里数绩效补贴,各罚款200元。

三、对于参与该事件的党员、公职人员,县道安办何帮贵,县教育局李朝辉、高丽环的沿街走行送葬行为,由县公安局党委对何帮贵予以诫勉,县教育局党组对李朝辉、高丽环予以责令检查。

四、托溪乡网格员何邦午违反相关规定,沿街走行送葬,由托溪乡党委予以责令检查。

五、对事件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县教育局、民政局,鳌阳镇、托溪乡,县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对宣传劝导不到位、处置不到位的相关责任领导及工作人员,由县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鳌阳镇、托溪乡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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