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公开强调,“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关于商标事件的说明 》称,6月12日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6月16日午间,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行业商标维权、共建良性营商生态的倡议》称,针对“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纠纷一事,结合《商标法》及行业发展立场,重庆市小面协会一直在关注并倡议:一、地域类公共名称,应服务于整个行业发展: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业内主体可依规善意、合理使用。
“渝见小面”到底是否商标侵权“遇见小面”?
近日,“遇见小面”对“渝见小面”发起的商标维权行为,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被“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起诉,索赔。舆论发酵后,“遇见小面”表示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其创始人公开致歉并称,决定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该夫妻店;公司内部在反思,此次事件是公司管理上的重大失误,“承认错误,承担后果,不甩锅”。
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公开强调,“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
有律师分析称,“遇见”和“渝见”,首字不同,整体含义也不同,不论是形还是意,都有较大差别,不应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也有律师表示,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消费者会混淆,就该事件来说,这方面的证据不足。
重庆小面协会:“渝”和“小面”属于公共资源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此前报道,南阳的“渝见小面”的街边夫妻小店,被“遇见小面”起诉,事由为商标侵权,索赔额为7000元至8000元。“渝见小面”店铺的老板和老板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方律师曾称,若没有赔偿就不接受和解。
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关于商标事件的说明 》称,6月12日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
6月15日,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在《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中表示,除了道歉和反思,该公司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标保护工作科学、良性开展。他和团队还决定,可以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该夫妻店。
6月16日午间,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行业商标维权、共建良性营商生态的倡议》称,针对“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纠纷一事,结合《商标法》及行业发展立场,重庆市小面协会一直在关注并倡议:
一、地域类公共名称,应服务于整个行业发展: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业内主体可依规善意、合理使用。重庆小面是承载巴渝民俗文脉的地域公共品牌,归属全体行业从业者,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二、支持企业合法合规商标维权: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均受法律保护。全行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推动重庆小面产业规范发展,各类合法维权行为都应得到尊重。
三、呼吁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裁判与适用标准,明晰行为界定边界。一方面甄别恶意侵权、仿冒品牌等行为,另一方面认可小微商户对地域文化符号、品类名称的正常使用,兼顾品牌方知识产权与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认可(“遇见小面”)撤诉处理,共建共生行业生态:本次撤诉兼顾法理情理与行业大局,协会予以肯定。行业应达成共识,推动头部品牌与小微商户良性共生、拒绝行业内耗;协会将强化商标使用合规指导,守住地域公共文化符号公益属性,规避同类商标纠纷,护航重庆小面产业长效健康发展。
律师:不构成商标法上的混淆性近似
6月15日下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宇宙认为,“小面”二字在餐饮服务类别中,显著性很弱,“遇见”和“渝见”,首字不同,整体含义也不同,不论是形还是意,都有较大差别,不应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
杨宇宙介绍,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前文“遇见小面”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是非餐饮服务类别,而“渝见小面”是餐饮服务类。因此,即使“遇见小面”因防御性注册申请了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也不影响南阳夫妻店使用“渝见小面”。
6月15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遇见小面”的起诉角度是“双方主营品类一致”,“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第四个是谐音,读音一样,故构成整体相似。
丁金坤坦言,从表面上来看,该表证成立。但从实际上来看,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消费者会混淆,即消费者看到“渝见小面”会联想到“遇见小面”,从而淡化了后者。但本案中,“渝见小面”还有一层社会意思。“渝”是地名,是重庆的简称,在餐饮语境中几乎是“重庆风味”的同义词。与“遇见小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文字含义上有明显差异。消费者看到“渝见小面”,更容易联想到重庆特色面食。
此外,丁金坤还表示,“遇见小面”商标的辨识度本身不高,与“渝见小面”的字面意思也不同,不能轻易以整体相似就推定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是要看消费者会不会混淆。目前,这一方面的证据不足。
杨宇宙建议,对于普通商户而言,在启用店铺名称、商号和品牌时,要有商标合规意识,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去中国商标网检索拟使用的名称、商号、品牌,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已经被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注册商标的,不能使用相同的商标。虽然不相同但可能构成近似的,尤其是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要注意避让,不能有搭便车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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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见小面”到底是否商标侵权“遇见小面”?
近日,“遇见小面”对“渝见小面”发起的商标维权行为,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河南南阳“渝见小面”夫妻店被“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起诉,索赔。舆论发酵后,“遇见小面”表示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其创始人公开致歉并称,决定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该夫妻店;公司内部在反思,此次事件是公司管理上的重大失误,“承认错误,承担后果,不甩锅”。
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公开强调,“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
有律师分析称,“遇见”和“渝见”,首字不同,整体含义也不同,不论是形还是意,都有较大差别,不应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也有律师表示,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消费者会混淆,就该事件来说,这方面的证据不足。
重庆小面协会:“渝”和“小面”属于公共资源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民生频道此前报道,南阳的“渝见小面”的街边夫妻小店,被“遇见小面”起诉,事由为商标侵权,索赔额为7000元至8000元。“渝见小面”店铺的老板和老板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方律师曾称,若没有赔偿就不接受和解。
6月13日,遇见小面发布《关于商标事件的说明 》称,6月12日已沟通撤销对“渝见小面”的诉讼,并反思商标维权行动的流程。
6月15日,遇见小面创始人宋奇在《致渝见小面的一封信》中表示,除了道歉和反思,该公司已中止和外包律所的合作,并呼吁商标保护工作科学、良性开展。他和团队还决定,可以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予该夫妻店。
6月16日午间,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行业商标维权、共建良性营商生态的倡议》称,针对“遇见小面”起诉“渝见小面”商标纠纷一事,结合《商标法》及行业发展立场,重庆市小面协会一直在关注并倡议:
一、地域类公共名称,应服务于整个行业发展: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属于餐饮通用商品名称,二者均属于公共资源,不具备商标独占权属,业内主体可依规善意、合理使用。重庆小面是承载巴渝民俗文脉的地域公共品牌,归属全体行业从业者,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二、支持企业合法合规商标维权:市场主体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均受法律保护。全行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推动重庆小面产业规范发展,各类合法维权行为都应得到尊重。
三、呼吁明晰法律适用边界: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裁判与适用标准,明晰行为界定边界。一方面甄别恶意侵权、仿冒品牌等行为,另一方面认可小微商户对地域文化符号、品类名称的正常使用,兼顾品牌方知识产权与小微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认可(“遇见小面”)撤诉处理,共建共生行业生态:本次撤诉兼顾法理情理与行业大局,协会予以肯定。行业应达成共识,推动头部品牌与小微商户良性共生、拒绝行业内耗;协会将强化商标使用合规指导,守住地域公共文化符号公益属性,规避同类商标纠纷,护航重庆小面产业长效健康发展。
律师:不构成商标法上的混淆性近似
6月15日下午,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宇宙认为,“小面”二字在餐饮服务类别中,显著性很弱,“遇见”和“渝见”,首字不同,整体含义也不同,不论是形还是意,都有较大差别,不应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混淆性近似。
杨宇宙介绍,商标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前文“遇见小面”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是非餐饮服务类别,而“渝见小面”是餐饮服务类。因此,即使“遇见小面”因防御性注册申请了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也不影响南阳夫妻店使用“渝见小面”。
6月15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遇见小面”的起诉角度是“双方主营品类一致”,“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个字中有三个字一样,第四个是谐音,读音一样,故构成整体相似。
丁金坤坦言,从表面上来看,该表证成立。但从实际上来看,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是消费者会混淆,即消费者看到“渝见小面”会联想到“遇见小面”,从而淡化了后者。但本案中,“渝见小面”还有一层社会意思。“渝”是地名,是重庆的简称,在餐饮语境中几乎是“重庆风味”的同义词。与“遇见小面”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文字含义上有明显差异。消费者看到“渝见小面”,更容易联想到重庆特色面食。
此外,丁金坤还表示,“遇见小面”商标的辨识度本身不高,与“渝见小面”的字面意思也不同,不能轻易以整体相似就推定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是要看消费者会不会混淆。目前,这一方面的证据不足。
杨宇宙建议,对于普通商户而言,在启用店铺名称、商号和品牌时,要有商标合规意识,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去中国商标网检索拟使用的名称、商号、品牌,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上,是否已经被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注册商标的,不能使用相同的商标。虽然不相同但可能构成近似的,尤其是行业内的知名品牌,要注意避让,不能有搭便车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