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救“被控制20年”残障老人,追责与救济应并举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2026-06-10 20:08 3 0 返回 新闻时事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楼主
2026-06-10 20:08
第1楼

AI摘要:涉事水泥经销店老板安某某竟称:“(这名老人)6月10日,清苑区联合调查组通报称,经查,老人系外市村民丁某某(男,66岁),约二十年前来到该地,后与安某某同处居住并为其干活。目前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但在追究安某某法律责任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丁某某的合法权益,更是有关部门需要周全考虑的。


近日,一则“残障老人被控制20年”的视频引发关注。画面中,一名年迈老人头发稀疏、胡子拉碴、神情呆滞,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某村庄的一家水泥经销店里装卸水泥。

据媒体报道,这位老人每天早晨5点多就要起床搬水泥,没有劳保用品,也从未被开过工资。涉事水泥经销店老板安某某竟称:“(这名老人)没有身份,是朋友送给他的,已经在这儿20多年。”而老人自己只说了一句:“很累,想回家。”寥寥数字,道尽了二十年的辛酸与绝望。

6月10日,清苑区联合调查组通报称,经查,老人系外市村民丁某某(男,66岁),约二十年前来到该地,后与安某某同处居住并为其干活。目前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但在追究安某某法律责任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保障丁某某的合法权益,更是有关部门需要周全考虑的。

涉事水泥店老板该当何罪

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审视,安某某的行为至少涉嫌两个罪名:强迫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丁某某这种高强度、无偿、无休止的体力付出,显然不是基于自愿。尤其是安某某那句“是朋友送给他的”,将一名残障人员视为物品般赠送,足以说明丁某某在安某某眼中根本没有独立人格,更谈不上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

虽然从目前信息来看,尚不清楚安某某是否使用了直接的暴力或威胁,但利用老人的身体残障,通过人身控制、剥夺其正常社交,完全可能构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劳动。

与强迫劳动罪紧密相连的是非法拘禁罪。本案中,丁某某约二十年前被“朋友送给”安某某后与其同处居住,那么丁某某是否从此就不被允许离开,不能与外界正常联系?这是本案必须查清的问题。

一个正常人,若没有外力束缚,怎会在一个水泥店内免费干苦力二十年而不逃离?况且丁某某表明他有回家的意愿,却未能付诸行动,这本身就强烈暗示其人身自由受到了实质性的剥夺。

如果调查组进一步查明安某某不许丁某某离开,或者丁某某尝试过离开而被安某某阻止,那非法拘禁罪也是成立的。而且,时间跨度这么久,非法拘禁与强迫劳动二罪要合并处罚。

民事追究与社会救济当并举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非法拘禁,还是强迫劳动,安某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丁某某长达二十年的人格与自由的双重践踏。这不仅决定了本案犯罪情节十分恶劣,还决定了对本案的追责不应止于刑事责任。

安某某通过无偿或几乎无偿地使用丁某某的劳动力,二十年里节省了大量用工成本,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如果不能在经济上让安某某付出应有的代价,则可能出现“坐几年牢、出狱后依然享有不当得利”的尴尬局面。

因此,在刑事惩罚的同时,还要启动民事追究程序,坚决追回丁某某二十年来应得的劳动报酬。根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以及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应当支持丁某某近亲属、法律援助机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甚至,可以由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机制,向安某某追讨二十年的劳动报酬。这不仅是丁某某应得的血汗钱,更是对违法者经济利益的强制性剥夺,具有不可替代的惩戒与警示作用。

另外,对于像丁某某这样被长期控制的残障人员,除了劳动报酬被剥夺外,也丧失了参加社会保险保障的机会,其晚年生计面临巨大挑战。此时,政府的社会救济机制也应该及时补位。如地方政府应当协同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为丁某某落实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低保等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必要时,通过司法救助或临时救助帮助他度过眼前的困难。

古语有云:“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一个残障人员被控制、剥削长达二十年,竟然没有被当地基层组织或者社会机构有效发现并干预,最后还是依靠视频博主的曝光才让此事公之于众,或许也反映出对出租屋、个体经营场所、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弱势群体缺乏动态排查和社会关爱机制。

如今,当地承诺“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绝不能只是一句空话。只有建立健全定期摸排走访制度,特别是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建立信息台账,加强民政、公安、残联等多部门联动,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才能让类似的隐形剥削无处遁形,避免下一个丁某某悲剧的发生。

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暂无回复,快来抢沙发吧!

  • 1 / 1 页
敬请注意:文中内容观点和各种评论不代表本网立场!若有违规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