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签订730万元抵债协议被指恶意串通,债权人电商企业代位求偿重审一审败诉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2026-06-01 05:04 5 0 返回 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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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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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因为被鱼哥公司起诉代替弟弟还款,林乙拿出一份730万元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证明没有欠款,以主张鱼哥公司的诉求丧失法律基础,鱼哥公司全称广西鱼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广西北海的电商企业。最终,遂溪县法院原一审不予认定“林氏兄弟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可对抗债权人鱼哥公司主张的代位权”,于2025年3月作出判决——林乙在对弟弟林甲享有的730万债权范围内,向鱼哥公司清偿还款义务。对于提起上诉的原因,鱼哥公司相关负责人袁中胜告诉澎湃新闻,《债权债务冲抵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不仅接近林甲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日期,而且接近广西鱼哥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原告很难相信是巧合。


因为被鱼哥公司起诉代替弟弟还款,林乙拿出一份730万元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证明没有欠款,以主张鱼哥公司的诉求丧失法律基础,

鱼哥公司全称广西鱼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注册在广西北海的电商企业。

鱼哥公司负责人袁中胜向澎湃新闻反映,鱼哥公司对林甲拥有合法、到期、确定的上千万元债权。2024年,由于林甲怠于行使对亲哥林乙的730万元债权,影响鱼哥公司的到期债权实现,鱼哥公司一纸诉状将林氏兄弟诉至广东湛江遂溪县法院,主张代位求偿权诉求林乙还债。

林甲与林乙是湛江遂溪本地人,两人均年过半百,林乙是哥哥比林甲大4岁。

起初,遂溪县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广西鱼哥公司的诉求。之后出现反转,2026年初,遂溪县法院进行重审一审,改判推翻此前支持鱼哥公司诉求的一审结果。

“结果与原来一审裁判逻辑完全相反,甚至让我方承担林氏兄弟之间不存在债务债权的举证责任。”广西鱼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

澎湃新闻梳理遂溪县法院原一审、重审一审判决书发现,案件核心争议是林氏兄弟的债务抵销行为是否真实有效。

协议有效,则鱼哥公司拥有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协议无效则林氏兄弟不存在债务债权关系,鱼哥公司没有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哥哥林乙提交4张单据试图证明《债权债务冲抵协议》真实存在,但原一审法院遂溪县法院列举三个不予支持林氏兄弟的原因。

原一审法院认为,4张单据只能证明林氏兄弟各自的公司存在经济往来,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与用途。

其次,《债权债务冲抵协议》发生在广西鱼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债务阶段,而且林乙与林甲是同胞兄弟,两人此时主张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缺乏更充分的证据。

最终,遂溪县法院原一审不予认定“林氏兄弟的《债权债务冲抵协议》可对抗债权人鱼哥公司主张的代位权”,于2025年3月作出判决——林乙在对弟弟林甲享有的730万债权范围内,向鱼哥公司清偿还款义务。

被告林乙坚称兄弟债务关系真实有效,称他们当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足,才导致原一审败诉。

案件经历被告上诉,湛江中院裁定重审,再次回到遂溪县法院重审一审。澎湃新闻查看判决书注意到,新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签订协议前主张过权利、协议签订获得其他人确认的说法,被法院采信用于佐证协议的真实性。

遂溪县法院重审一审认为,《债权债务冲抵协议》的签订基于真实的互负债务关系,抵消债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法,对各方当事人有效。

针对原告鱼哥公司提出的“亲兄弟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质疑,遂溪县法院重审一审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认定《债权债务冲抵协议》依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终,重审一审认定林氏兄弟之间的债权消灭,原告鱼哥公司的代位基础已不存在,故此没有法律依据行驶代位求偿权,遂溪县法院改判驳回原告鱼哥公司的全部诉求。

“法院本次判决有理有据。”5月29日,被告林乙告诉澎湃新闻,但鱼哥公司不服改判的结果提起上诉。

对于提起上诉的原因,鱼哥公司相关负责人袁中胜告诉澎湃新闻,《债权债务冲抵协议》协议签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不仅接近林甲公司被裁定受理破产日期,而且接近广西鱼哥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原告很难相信是巧合。

被告林乙则称,签订《债权债务冲抵协议》时并不知道弟弟林甲公司即将被裁定受理破产,否认与弟弟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5月29日,林乙告诉澎湃新闻,他与弟弟林甲的债权债务真实存在,兄弟之间互相借钱很正常,“当年弟弟建厂欠我的钱,后来我欠他的钱,签冲抵协议是正常的”。

(林甲、林乙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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