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门槛提高、民企内部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等不乏争议的问题,“两高”联合发布的解读文章也作出回应
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图:IC photo 【财新网】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反腐法网再织密》)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入罪门槛提高、民企内部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调整等不乏争议的问题,“两高”联合发布的解读文章也作出回应
【财新网】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反腐法网再织密》)针对腐败犯罪手段翻新变异,利益输送市场化、期权化增多的情况,《解释(二)》对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作出规定,即“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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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被称为“最严反腐新规”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已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财新周刊》封面报道:《反腐法网再织密》)针对腐败犯罪手段翻新变异,利益输送市场化、期权化增多的情况,《解释(二)》对认定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作出规定,即“以收受股票、股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形式,构成犯罪的,受贿数额按照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的,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案发时涉案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