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岁男子带4名未成年女孩去水库游泳,致2人溺亡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2026-05-24 08:04 7 0 返回 新闻时事
小新 正三品 (侍郎) 楼主
2026-05-24 08:04
第1楼

AI摘要: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潘某甲与伍某乙、伍某丙及钟某甲、钟某乙相约游泳,其明知该四人不会游泳,仍在没有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搭载上述四人到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游泳。《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于2021年7月在《人民司法》上刊登文章,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权威解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场合再次确认上述观点,自2025年2月起,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按上述观点统一了裁判标准。


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例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惠州两名未成年女孩溺亡,父亲伍某甲欲索赔270万余元。2026年4月2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伍某甲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告方潘某甲需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伍某甲赔偿丧葬费约9.2万元。

判决书显示,2024年7月23日16时许,被告潘某甲与伍某乙、伍某丙及钟某甲、钟某乙相约游泳,其明知该四人不会游泳,仍在没有携带任何救生设备的情况下,驾驶小汽车搭载上述四人到龙门县龙田镇黄珠洞村麻布村电站水库游泳。到达后,被告潘某甲与伍某乙等四人先在拦水坝处吃零食、闲聊,后被告潘某甲带领四人到水域内泼水戏水,期间伍某乙、伍某丙等四人游向深水区。因其四人均不熟水性,发生溺水,被告潘某甲立即进行施救,在救出钟某乙后,继续到深水区寻找伍某乙、伍某丙,但由于体力不支,未救援成功,最终导致伍某乙、伍某丙二人溺水身亡,伍某乙殁年15岁,伍某丙殁年13岁。

2025年1月16日,潘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伍某乙、伍某丙的父亲伍某甲将潘某甲、龙门县某站及经营者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一审法院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潘某甲、某站、朱某对伍某乙、伍某丙的死亡后果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龙门县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潘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伍某乙、伍某丙等四名未成年人不会游泳,在没有携带救生圈等救生设备的情况下只身带其四人到人迹罕至、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在戏水玩耍时做出危险动作致使四人走向深水区水域,且在四人发生溺水时因体力不支未能全部救援成功,导致伍某乙、伍某丙溺水身亡的惨痛事故,被告潘某甲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伍某乙、伍某丙在事故发生时分别年满15周岁、13周岁,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应当认知和预见到下水戏水、游泳具有危险性,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其二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原告伍某甲作为伍某乙、伍某丙的法定监护人,对二人有监管义务,在日常生活中须告知其私自到河流、水库、沟渠等水域处游泳、戏水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提高其安全意识,但原告伍某甲疏于对伍某乙、伍某丙的教育和管理,应对其二人溺亡的后果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被告潘某甲带伍某乙等四人前往游泳的水域虽属被告某站的管理范围,但该水域主要是供蓄水发电使用,离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较远,并非经营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被告某站已在拦水坝边缘已设立有“水深危险,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已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原告伍某甲请求被告某站、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潘某甲对伍某乙、伍某丙的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原告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

龙门县人民法院还指出,因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于“物质损失”(如丧葬费),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潘某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伍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原告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04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某甲负担4213元,被告潘某甲负担9830.49元。本院退回受理费9830.49元给原告伍某甲,被告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9830.49元,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此后,伍某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情况一致。

该法院指出,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潘某甲对伍某乙、伍某丙的死亡结果承担70%的责任,上诉人伍某甲自行承担30%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妥。

该法院还指出,除交通肇事类刑事案件外,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仅限于物质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诉讼法解释》起草小组于2021年7月在《人民司法》上刊登文章,对上述观点进行了权威解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场合再次确认上述观点,自2025年2月起,全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按上述观点统一了裁判标准。故上诉人伍某甲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

最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观察者网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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