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2021年,山东凯盛公司与宁夏丰华公司商谈合作,派人到丰华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聘用的技术人员时某,就是曾长期在山东凯盛公司工作,担任过氯化亚砜车间主任的老员工,2014年离职,数年后与宁夏丰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比如,相关鉴定意见认为,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有6个密点,其中4个密点出现在宁夏丰华公司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规程(改)》中。认定本案商业秘密的基础证据——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是争议最大的书证。
一份关于生产工艺的操作文档,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证据,在案件审理中成为争议焦点。
此案两名被告人之一的袁航,案发前是宁夏一家生物公司的副总经理,他被控告侵犯山东淄博一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判刑三年。后来淄博市中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6年1月,淄川区法院重审后,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与此前原判相同的判决。袁航不服,提起上诉。
袁航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警方受理。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提供
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4月下旬,袁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商业秘密”证据。他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平罗警方受理。
5月22日,被袁航控告“诬告”的相关公司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不便细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两男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发回重审
1972年出生的袁航是山东淄博人,案发前系宁夏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丰华公司”)的副总经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被害单位,是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盛公司”)。这两家相距约1300公里的化工企业,都生产氯化亚砜——一种常用于医药、农药、新能源电池等领域的化工原料。
位于宁夏石嘴山市的丰华公司一角。
2021年,山东凯盛公司与宁夏丰华公司商谈合作,派人到丰华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聘用的技术人员时某,就是曾长期在山东凯盛公司工作,担任过氯化亚砜车间主任的老员工,2014年离职,数年后与宁夏丰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022年7月,山东凯盛公司向注册地的淄博警方报案,称其前员工时某违背保密协议,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向宁夏丰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此案的由来,袁航称,其公司的部分氯化亚砜技术来自位于青岛的汇智工程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而汇智公司与山东凯盛公司早年间也曾有合作。“他们想让我们做污点证人去指控汇智公司。”袁航称,他因为不愿意“做伪证”而遭受“构陷”。
此案由山东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淄川警方赶至宁夏将袁航带走,另一犯罪嫌疑人时某也归案。
2023年8月,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对袁航、时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时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与山东凯盛公司的保密协议,明知氯化亚砜生产工艺系凯盛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电子邮件向宁夏丰华公司技术负责人袁航非法披露,并与丰华公司签订协议,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丰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非法获利33万余元。
据指控,被告人袁航当年担任丰华公司试车领导小组组长,将从时某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氯化亚砜项目的安监预审、生产报备、试车投产等生产经营活动。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时某当年通过电子邮件,从宋某处获得关于氯化亚砜岗位操作规程的文档,然后发给了袁航。涉案人宋某被“另案处理”,他当时系汇智公司员工,此前曾在山东凯盛公司工作。
侦查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显示,山东凯盛公司的氯化亚砜生产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等要件,而宁夏丰华公司的相关技术文档与凯盛公司生产工艺的4个密点“实质相同”。
相关鉴定根据丰华公司氯化亚砜销售量、凯盛公司销售利润等资料,计算出凯盛公司损失金额为两千多万元。
庭审中,袁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时某则认罪认罚。
淄川区法院2024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
2024年6月,淄川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二名被告人判刑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袁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航提起上诉。2024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6年1月,淄川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仍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结果与2024年作出的原审判决相同。袁航仍不服,再次上诉。
淄博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部分)
“商业秘密”书证引发争议,上诉人报案称证据系伪造
2026年2月,袁航刑满释放。此案经重审后进入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袁航仍称自己“无罪”。他向澎湃新闻出示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称当年其公司与汇智公司有合作并曾付款119万元,从对方获得关于氯化亚砜的涉案密点技术信息;法院查明当年宋某传给时某的那份氯化亚砜操作规程文档,来自汇智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智公司早年曾与山东凯盛公司合作开发,相关的技术成果权属亦有争议。
淄博市中级法院2024年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曾致函淄川区法院,要求进一步查实认定本案商业秘密的基础证据、相关密点在氯化亚砜整体技术中的作用、被害单位的损失鉴定应扣除税金等。
袁航称,案件重审过程中,除了重新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外,对淄博中院的要求“大部分没有具体查实”。比如,相关鉴定意见认为,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有6个密点,其中4个密点出现在宁夏丰华公司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规程(改)》中。但这4个密点,除了第一个密点涉及催化合成的部分参数,第二个密点是关于尾气的处理,第三、第四个密点是关于生产异常的处理。这四个密点,在氯化亚砜整体技术中的作用和贡献到底如何?
“这四个密点的技术占比很小,靠这些是远远生产不出氯化亚砜产品的。”袁航说,丰华公司那份包含涉案四个密点的操作规程,因与实际工艺不符在早期就被弃用,最终采用的是重新编写后的版本;在生产试验过程中聘用时某,是利用其多年的生产技术和经验,并非窃取商业秘密。
袁航提供丰华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同,称涉案密点技术并非来自凯盛公司。
认定本案商业秘密的基础证据——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是争议最大的书证。公诉机关认定袁航从时某处获得的技术信息,与上述文档的4个密点“实质相同”,由此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袁航则称,这份2012年的书证“非常可疑”:该文档提到“连续精馏”的工艺操作,但环评报告等资料显示,山东凯盛公司的连续精馏工艺2013年底才报批,2014年其生产线才竣工并通过环评。
“2012年他们还没有连续精馏工艺呢。”袁航说,这份关键书证只有复印件出现在鉴定材料中,案卷中没有原件,他和另一被告人时某都没看过,他和律师多次要求查看原件并申请鉴定真伪,一直未能如愿。他形容这份书证原件是“看不见的幽灵证据”。
为核实情况,5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上山东凯盛公司科技总监李光辉。熟悉此案的李光辉称,涉案的相关书证提交给了法院,各种问题在一审时经过了质证辩论,“他们现在翻这个旧账。这个事涉及商业秘密,我们没办法细说。”
2026年4月下旬,袁航向宁夏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山东凯盛公司负责人王某和李光辉,称指控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书证等证据,系对方为诬告陷害他而伪造的。受案回执显示,袁航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
对于袁航的报案,李光辉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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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于生产工艺的操作文档,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证据,在案件审理中成为争议焦点。
此案两名被告人之一的袁航,案发前是宁夏一家生物公司的副总经理,他被控告侵犯山东淄博一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判刑三年。后来淄博市中级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6年1月,淄川区法院重审后,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与此前原判相同的判决。袁航不服,提起上诉。
袁航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警方受理。本文图片均由 受访者提供
目前此案已进入二审阶段。4月下旬,袁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相关人员涉嫌伪造“商业秘密”证据。他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平罗警方受理。
5月22日,被袁航控告“诬告”的相关公司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此案涉及商业秘密,不便细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两男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被发回重审
1972年出生的袁航是山东淄博人,案发前系宁夏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丰华公司”)的副总经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的被害单位,是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盛公司”)。这两家相距约1300公里的化工企业,都生产氯化亚砜——一种常用于医药、农药、新能源电池等领域的化工原料。
位于宁夏石嘴山市的丰华公司一角。
2021年,山东凯盛公司与宁夏丰华公司商谈合作,派人到丰华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聘用的技术人员时某,就是曾长期在山东凯盛公司工作,担任过氯化亚砜车间主任的老员工,2014年离职,数年后与宁夏丰华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022年7月,山东凯盛公司向注册地的淄博警方报案,称其前员工时某违背保密协议,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向宁夏丰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此案的由来,袁航称,其公司的部分氯化亚砜技术来自位于青岛的汇智工程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而汇智公司与山东凯盛公司早年间也曾有合作。“他们想让我们做污点证人去指控汇智公司。”袁航称,他因为不愿意“做伪证”而遭受“构陷”。
此案由山东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2月,淄川警方赶至宁夏将袁航带走,另一犯罪嫌疑人时某也归案。
2023年8月,淄博市淄川区检察院对袁航、时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时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与山东凯盛公司的保密协议,明知氯化亚砜生产工艺系凯盛公司的商业秘密,通过电子邮件向宁夏丰华公司技术负责人袁航非法披露,并与丰华公司签订协议,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为丰华公司提供技术服务,非法获利33万余元。
据指控,被告人袁航当年担任丰华公司试车领导小组组长,将从时某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氯化亚砜项目的安监预审、生产报备、试车投产等生产经营活动。
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时某当年通过电子邮件,从宋某处获得关于氯化亚砜岗位操作规程的文档,然后发给了袁航。涉案人宋某被“另案处理”,他当时系汇智公司员工,此前曾在山东凯盛公司工作。
侦查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显示,山东凯盛公司的氯化亚砜生产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等要件,而宁夏丰华公司的相关技术文档与凯盛公司生产工艺的4个密点“实质相同”。
相关鉴定根据丰华公司氯化亚砜销售量、凯盛公司销售利润等资料,计算出凯盛公司损失金额为两千多万元。
庭审中,袁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有异议,时某则认罪认罚。
淄川区法院2024年6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部分)
2024年6月,淄川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二名被告人判刑并追缴涉案违法所得。袁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一审判决后,袁航提起上诉。2024年12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6年1月,淄川区法院重新审理后,仍认定二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结果与2024年作出的原审判决相同。袁航仍不服,再次上诉。
淄博市中级法院的刑事裁定(部分)
“商业秘密”书证引发争议,上诉人报案称证据系伪造
2026年2月,袁航刑满释放。此案经重审后进入二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袁航仍称自己“无罪”。他向澎湃新闻出示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称当年其公司与汇智公司有合作并曾付款119万元,从对方获得关于氯化亚砜的涉案密点技术信息;法院查明当年宋某传给时某的那份氯化亚砜操作规程文档,来自汇智公司相关负责人。汇智公司早年曾与山东凯盛公司合作开发,相关的技术成果权属亦有争议。
淄博市中级法院2024年将此案发回重审后,曾致函淄川区法院,要求进一步查实认定本案商业秘密的基础证据、相关密点在氯化亚砜整体技术中的作用、被害单位的损失鉴定应扣除税金等。
袁航称,案件重审过程中,除了重新委托相关司法鉴定外,对淄博中院的要求“大部分没有具体查实”。比如,相关鉴定意见认为,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有6个密点,其中4个密点出现在宁夏丰华公司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规程(改)》中。但这4个密点,除了第一个密点涉及催化合成的部分参数,第二个密点是关于尾气的处理,第三、第四个密点是关于生产异常的处理。这四个密点,在氯化亚砜整体技术中的作用和贡献到底如何?
“这四个密点的技术占比很小,靠这些是远远生产不出氯化亚砜产品的。”袁航说,丰华公司那份包含涉案四个密点的操作规程,因与实际工艺不符在早期就被弃用,最终采用的是重新编写后的版本;在生产试验过程中聘用时某,是利用其多年的生产技术和经验,并非窃取商业秘密。
袁航提供丰华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同,称涉案密点技术并非来自凯盛公司。
认定本案商业秘密的基础证据——山东凯盛公司2012年版的《氯化亚砜岗位操作法》,是争议最大的书证。公诉机关认定袁航从时某处获得的技术信息,与上述文档的4个密点“实质相同”,由此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袁航则称,这份2012年的书证“非常可疑”:该文档提到“连续精馏”的工艺操作,但环评报告等资料显示,山东凯盛公司的连续精馏工艺2013年底才报批,2014年其生产线才竣工并通过环评。
“2012年他们还没有连续精馏工艺呢。”袁航说,这份关键书证只有复印件出现在鉴定材料中,案卷中没有原件,他和另一被告人时某都没看过,他和律师多次要求查看原件并申请鉴定真伪,一直未能如愿。他形容这份书证原件是“看不见的幽灵证据”。
为核实情况,5月22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上山东凯盛公司科技总监李光辉。熟悉此案的李光辉称,涉案的相关书证提交给了法院,各种问题在一审时经过了质证辩论,“他们现在翻这个旧账。这个事涉及商业秘密,我们没办法细说。”
2026年4月下旬,袁航向宁夏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山东凯盛公司负责人王某和李光辉,称指控其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书证等证据,系对方为诬告陷害他而伪造的。受案回执显示,袁航报称被诬告陷害一案,已由宁夏平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
对于袁航的报案,李光辉在电话中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