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据报道,2025年10月,部分金融监管局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2025年12月20日起,新增贷款产品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20%;2026年3月末,所有存量业务平均利率不超过20%;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停止发行,已批准未发行的不再发行;担保兜底类贷款规模不超过25%。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内,其中2026年底前超过4倍LPR的贷款占比应明显下降,2027年底前应全部压降至4倍LPR以内。202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营销办法”)。
那些被隐藏的息费、被模糊的定价、被绕开的边界,将逐一浮现在阳光之下。
金融如水,润泽万物,也暗藏礁石。2025年以来,一场以互联网贷款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为主要对象的金融监管浪潮涌来。金融管理部门正在以持牌经营为原则、以利率压降为标尺、以信息披露为抓手,丈量出一条既保护消费者、又维系金融稳定的航道。当潮水褪去,那些被隐藏的息费、被模糊的定价、被绕开的边界,将逐一浮现在阳光之下。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江河从不平静。当我们吟咏这段监管史诗之时,既需聆听自上而下护佑金融市场的初心回响,也要感知和防范暗流之下潜藏的次生风险。
一、监管政策措施的回顾梳理
2025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围绕互联网贷款和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等,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等核心职能外包;确保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据报道,2025年10月,部分金融监管局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2025年12月20日起,新增贷款产品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20%;2026年3月末,所有存量业务平均利率不超过20%;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停止发行,已批准未发行的不再发行;担保兜底类贷款规模不超过25%。此后不久,对利率压降的时间要求有所放松,但压降方向未变。
(三)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内,其中2026年底前超过4倍LPR的贷款占比应明显下降,2027年底前应全部压降至4倍LPR以内。对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超短期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给予一定弹性。
(四)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管理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标准、主体。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该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五)202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营销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适用范围、营销资质、营销内容和行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监管职责分工等作出规定,将监管触角全面嵌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从而实施“全链条嵌入式”监管。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地方金融组织专项规范整治。截至2025年12月末,六类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同比下降26%,与历史峰值相比下降55%。2024年以来,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
综观上述政策措施,可以看出这一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一是坚持统一监管标准,压缩监管套利。“助贷新规”开宗明义将互联网助贷定性为互联网贷款的一部分;“营销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多项政策都强化金融机构核心主导地位,总部负责审查,严禁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责任转移给合作机构。三是实行名单制管理和准入约束。“助贷新规”要求银行通过官网等渠道披露合作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合作;“营销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须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压降综合融资成本。多项政策共同的要求是压降综合融资成本并进行明示,解决“利息低、费用高”、借款人难以看清实际负担等问题。五是规范营销和合作行为。严禁转委托,严禁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话术,要求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区隔展示。
二、监管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一个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突出的现实意义。这些政策的本质,是通过金融监管干预来矫正信息不对称、抑制市场失灵、保障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生态,推动互联网金融从粗放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
(一)矫正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公平性。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典型现象。借款人难以辨别贷款的真实成本,而部分机构通过分拆费用、隐蔽收费等方式掩盖实际利率。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信息劣势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并导致市场无法实现有效竞争。针对这一问题,“助贷新规”等要求将增信服务费、担保费、平台服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并约束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息费水平;同时,要求所有个人贷款业务必须通过统一格式的“明示表”向借款人展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线上办理需弹窗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利率约束有助于降低借款人利息支出;强制明示则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认知成本,使真实利率在不同机构间可比。研究表明,信息透明度的提升能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使机构通过优化效率而非信息不透明来获利。
(二)遏制隐性收费与诱导营销,保护消费者权益。借款人权益受损不仅来自高利率,还来自各种变相收费和误导性营销。研究表明,当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结构复杂时,消费者更容易被误导,企业也更有动机设计复杂的收费结构以获取超额收益。对此,相关办法明确禁止通过“会员权益”“双融担”“砍头息”以及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营销办法”还要求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在支付工具选项中直接展示贷款、理财等金融产品,有效切断信贷产品与支付场景的不当捆绑,减少诱导借贷可能。这将让贷款真实价格结构变得简单可理解,既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降低因非理性借贷导致的后续违约风险。
(三)强化金融机构自主风控,促进风险合理定价。当前,部分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等核心职能外包给助贷平台,“只出钱不管事”。从委托代理理论看,这一行为存在严重的激励不相容:平台为追求业务量而放松风控,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因此,“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等原则,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干预银行自主评审,需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同时,银行应从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开展差异化风险定价,而非笼统地按上限定价。这一要求促使银行回归主责主业,真正落实好风险管理。银行自主风控能力提升,有助于贷款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借款人真实风险水平,减少定价扭曲,避免高风险借款人享受低成本资金而低风险借款人被过度收费等逆向选择等问题。
(四)规范外部合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据估算,互联网助贷市场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元,参与主体既有大型互联网公司,也有大量中小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体系渗透日益加深。若大量风险未被准确识别和定价,不良贷款集中暴露可能冲击金融体系,进而影响金融稳定。“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的,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等符合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营销办法”则进一步要求第三方平台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完成交易,禁止平台介入签约、资金划转等核心销售环节。这些制度安排从微观审慎角度防范风险过度积累,并对依赖违规运营的平台形成市场出清效应,有助于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三、政策困境与潜在风险
应该说,要求金融机构压降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规范网络营销行为等工作,从2021年就已经开始。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但上述监管政策措施在短时间内集中、叠加实施,也可能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和冲击。
(一)信贷供给收缩、金融排斥加剧,影响普惠金融可持续性。从实践看,当利率上限低于均衡市场利率时,理性机构会收紧风控要求、提高准入标准,导致信用风险较高、获客成本较高的长尾客群被挤出正规信贷市场。经济学中的信贷配给理论表明,价格管制不会消除需求,而是使其转向民间借贷或非法高利贷,反而面临更高成本和风险。调研显示,2025年以来,部分互联网平台业务已经主动向优质客群迁移,低信用评分用户获批率显著下降。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贷款机构需覆盖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当利率上限过于严苛,机构缺乏服务中高风险客群的激励。普惠金融需要在成本“可负担”和服务“可得性”之间取得平衡。若价格管制过严导致供给大幅萎缩,最需要服务的人群反而被排斥,最终影响政策目标与效果。
(二)中小机构经营压力陡增,可能产生结构性风险。当前,多项政策措施叠加实施,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呈非线性上升。“助贷新规”要求的名单制管理、统一授信、每季度评估代偿能力等,需要机构进行大量IT系统改造,增加风控人力;“营销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跳转至自营平台,意味着中小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需自建获客渠道,短时间内成本大幅增加。对资本实力弱、技术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同时满足利率压降、信息披露、合作模式调整等要求,可能陷入“规模不经济”困境。只有达到一定业务量才能摊薄流量、合规等固定成本,而中小机构业务量下降又进一步削弱其议价能力和科技投入,形成负向循环。极端情况下,部分经营不善的中小机构可能加快退出市场或违规经营,反而增加监管套利和“灰色地带”风险。
(三)政策预期不确定与助贷模式调整引发效率损失。一方面,这一轮政策措施既有正式规范性文件,也有窗口指导。窗口指导执行标准、过渡期安排可能存在区域或机构差异,导致市场对未来政策走向预期模糊。从不确定性理论与投资决策看,政策不稳定性会促使金融机构采取保守策略:暂停新产品开发、收缩新增授信、延长审批流程等等。2025年下半年以来,多家金融机构主动削减信贷额度,部分银行暂停甚至取消与外部机构合作。这种预防性行为或将产生“合成谬误”:单个机构理性收缩,引发全行业信贷供给收缩,抑制消费和投资。“助贷新规”要求银行不得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不得干预自主评审,并将增信机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这有助于矫正银行过度依赖外部风控等问题,但也使部分有效的合作模式被迫改变,短期磨合成本和效率损失不可避免。
(四)金融消费者短期面临“借贷断崖”与选择权受限。对消费者而言,政策初衷是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合法权益保护,但短期内可能遭遇以下影响:一是金融服务可得性下降。如前所述,部分客群被正规渠道排斥后面临无款可借,尤其对于医疗应急、员工工资等临时性周转需求,缺乏低成本替代方案。二是还款压力结构性上升。对于已有多笔高息贷款的在贷客户,机构为应对利润下滑可能收紧贷后协商政策(如提前还款减免、展期条件)。部分借款人无法“借新还旧”,反而加速违约。三是选择范围缩小。强监管下部分中小助贷机构将退出市场,头部机构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获得更大市场份额。从产业组织理论看,市场集中度提高可能削弱竞争,降低消费者长期议价能力。尽管当前利率管制压低价格,但若只剩少数寡头,未来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抬高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83.58万亿元,同比下降0.4%,自1995年三季度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其中,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性贷款余额20.97万亿元,同比下降0.2%,一季度减少2010亿元。
四、未来展望与优化建议
真正富有生命力的监管,不是用围墙堵住水流,而是为金融的江河开辟更宽、更稳的航道。当下和未来,应平衡好短期和长期、规范和创新、风险与发展、监管和市场等关系,把握好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动态调整,在加强监管中保持市场平稳过渡、有序发展。
(一)细化差异化的监管框架。建议根据机构类型、业务属性和目标客户风险特征,进一步细化并实施分层分类的监管制度安排,减少“一刀切”思维。对面向信用较好的中高端客户的业务,可适用较低利率上限;而对服务于金融服务覆盖薄弱的大众客群的业务,则提供更大的弹性空间。可参照以“鼓励线”和“禁止线”为特点的“两线三区”制度设计:鼓励发放年化融资成本12%以下的低息贷款,严格限制24%以上的高息贷款;对12%至24%的中间地带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并体现在监管评级等监管安排中。
(二)设置更有弹性的过渡缓冲期。在2027年底前将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4倍LPR以内的目标,对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实施压力较大。建议在保持政策总体目标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设立区域差异对待、存量贷款债务展期和新发放贷款利率弹性等过渡安排。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政策实施的时间安排和考核要求,为相关机构留出1至2年的商业模式调整窗口期。对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制度,要求2026年8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须全面落实披露义务,存量贷款可比照执行。
(三)完善替代性融资渠道供给。利率压降的政策效果,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为被挤出的长尾客群提供可行的信贷服务通道。建议同步完善替代性融资机制。可借助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并降低对长尾客群的定价压力。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联合贷款,有效提高长尾群体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还可参照“帮扶小额信贷”做法,探索推出“帮扶消费信贷”,向特定人群发放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作用,让行业自律成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和有力支撑,提升机构落实监管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一是通过改善成本函数,使机构和行业整体能以更低成本完成合规要求,实现合规收益内化;二是通过更多元的“俱乐部”白名单机制,形成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激励结构;三是通过跨机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督,约束博弈行为,减少个体违规动机;四是通过行业文化建设,推动政策落实从被动义务内化为机构自觉,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治理”。
(五)建立政策动态评估调整反馈闭环。建议构建跨机构、跨部门的数据监测平台,定期收集贷款利率覆盖范围、借款可得性变化、机构经营压力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完善政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通过调研和座谈,及时听取市场意见,并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和经济周期波动,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适时调整力度和节奏。通过监测市场动态与评估-反馈-调整等环节,形成“闭环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机制,实现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规范金融产品营销与确保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我们相信,金融监管政策的每一次完善与深化,不是对市场活力的束缚,而是对长远繁荣的奠基。当然,任何变革都伴随着阵痛,但阵痛之后的新生更加值得期待。如果我们以积极而审慎的目光投向未来,可以看到三条建设性的路径将可以延伸:差异化监管为不同客群留下弹性空间,替代性融资渠道为长尾需求带来新的希望,动态评估机制为政策优化提供持续支持。
当我们把金融人民性作为主航标,把风险防控作为压舱石,把包容审慎作为新船桨,那么即便风浪再大,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大船终将驶向那个所有人向往的远方。那里,利率不再是隐形的枷锁,而是信用的诚实对价;那里,营销不再是无情的收割,而是服务的精准触达;那里,每一个产品都清清楚楚,每一个机构都坦坦荡荡,每一个消费者明明白白。这,正是这一轮金融监管政策的疾风骤雨之后,最值得期待的星辰大海。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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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隐藏的息费、被模糊的定价、被绕开的边界,将逐一浮现在阳光之下。
金融如水,润泽万物,也暗藏礁石。2025年以来,一场以互联网贷款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为主要对象的金融监管浪潮涌来。金融管理部门正在以持牌经营为原则、以利率压降为标尺、以信息披露为抓手,丈量出一条既保护消费者、又维系金融稳定的航道。当潮水褪去,那些被隐藏的息费、被模糊的定价、被绕开的边界,将逐一浮现在阳光之下。然而,互联网金融的江河从不平静。当我们吟咏这段监管史诗之时,既需聆听自上而下护佑金融市场的初心回响,也要感知和防范暗流之下潜藏的次生风险。
一、监管政策措施的回顾梳理
2025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围绕互联网贷款和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等,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的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风险控制等核心职能外包;确保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该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据报道,2025年10月,部分金融监管局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窗口指导,要求:2025年12月20日起,新增贷款产品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20%;2026年3月末,所有存量业务平均利率不超过20%;金融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停止发行,已批准未发行的不再发行;担保兜底类贷款规模不超过25%。此后不久,对利率压降的时间要求有所放松,但压降方向未变。
(三)202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管理工作指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将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以内,其中2026年底前超过4倍LPR的贷款占比应明显下降,2027年底前应全部压降至4倍LPR以内。对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超短期贷款综合融资成本,给予一定弹性。
(四)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管理规定》,要求贷款人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应注明贷款本金金额,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标准、主体。除此之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该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五)202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营销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适用范围、营销资质、营销内容和行为、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监管职责分工等作出规定,将监管触角全面嵌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从而实施“全链条嵌入式”监管。该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此外,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地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等六类地方金融组织专项规范整治。截至2025年12月末,六类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同比下降26%,与历史峰值相比下降55%。2024年以来,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
综观上述政策措施,可以看出这一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一是坚持统一监管标准,压缩监管套利。“助贷新规”开宗明义将互联网助贷定性为互联网贷款的一部分;“营销办法”强调穿透式监管,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二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多项政策都强化金融机构核心主导地位,总部负责审查,严禁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将责任转移给合作机构。三是实行名单制管理和准入约束。“助贷新规”要求银行通过官网等渠道披露合作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不得与名单外机构开展合作;“营销办法”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须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不得超出委托范围。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压降综合融资成本。多项政策共同的要求是压降综合融资成本并进行明示,解决“利息低、费用高”、借款人难以看清实际负担等问题。五是规范营销和合作行为。严禁转委托,严禁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诱导话术,要求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区隔展示。
二、监管政策措施的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这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构建一个覆盖全面、权责清晰的互联网金融治理体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突出的现实意义。这些政策的本质,是通过金融监管干预来矫正信息不对称、抑制市场失灵、保障消费者权益,构建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互联网金融生态,推动互联网金融从粗放扩张走向高质量发展。
(一)矫正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公平性。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的典型现象。借款人难以辨别贷款的真实成本,而部分机构通过分拆费用、隐蔽收费等方式掩盖实际利率。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信息劣势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并导致市场无法实现有效竞争。针对这一问题,“助贷新规”等要求将增信服务费、担保费、平台服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综合融资成本,并约束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息费水平;同时,要求所有个人贷款业务必须通过统一格式的“明示表”向借款人展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线上办理需弹窗展示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利率约束有助于降低借款人利息支出;强制明示则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和认知成本,使真实利率在不同机构间可比。研究表明,信息透明度的提升能有效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促使机构通过优化效率而非信息不透明来获利。
(二)遏制隐性收费与诱导营销,保护消费者权益。借款人权益受损不仅来自高利率,还来自各种变相收费和误导性营销。研究表明,当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结构复杂时,消费者更容易被误导,企业也更有动机设计复杂的收费结构以获取超额收益。对此,相关办法明确禁止通过“会员权益”“双融担”“砍头息”以及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营销办法”还要求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在支付工具选项中直接展示贷款、理财等金融产品,有效切断信贷产品与支付场景的不当捆绑,减少诱导借贷可能。这将让贷款真实价格结构变得简单可理解,既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降低因非理性借贷导致的后续违约风险。
(三)强化金融机构自主风控,促进风险合理定价。当前,部分金融机构将贷款审批等核心职能外包给助贷平台,“只出钱不管事”。从委托代理理论看,这一行为存在严重的激励不相容:平台为追求业务量而放松风控,风险最终转嫁给金融机构。因此,“助贷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等原则,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干预银行自主评审,需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同时,银行应从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开展差异化风险定价,而非笼统地按上限定价。这一要求促使银行回归主责主业,真正落实好风险管理。银行自主风控能力提升,有助于贷款价格更准确地反映借款人真实风险水平,减少定价扭曲,避免高风险借款人享受低成本资金而低风险借款人被过度收费等逆向选择等问题。
(四)规范外部合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据估算,互联网助贷市场规模已经超过6万亿元,参与主体既有大型互联网公司,也有大量中小互联网平台,对金融体系渗透日益加深。若大量风险未被准确识别和定价,不良贷款集中暴露可能冲击金融体系,进而影响金融稳定。“助贷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增信服务机构增信余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评估一次其代偿赔付能力;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务的,银行应确认其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财务状况等符合有关规定,防范过度增信风险。“营销办法”则进一步要求第三方平台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完成交易,禁止平台介入签约、资金划转等核心销售环节。这些制度安排从微观审慎角度防范风险过度积累,并对依赖违规运营的平台形成市场出清效应,有助于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三、政策困境与潜在风险
应该说,要求金融机构压降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规范网络营销行为等工作,从2021年就已经开始。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但上述监管政策措施在短时间内集中、叠加实施,也可能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产生一定影响和冲击。
(一)信贷供给收缩、金融排斥加剧,影响普惠金融可持续性。从实践看,当利率上限低于均衡市场利率时,理性机构会收紧风控要求、提高准入标准,导致信用风险较高、获客成本较高的长尾客群被挤出正规信贷市场。经济学中的信贷配给理论表明,价格管制不会消除需求,而是使其转向民间借贷或非法高利贷,反而面临更高成本和风险。调研显示,2025年以来,部分互联网平台业务已经主动向优质客群迁移,低信用评分用户获批率显著下降。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贷款机构需覆盖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并获取合理利润。当利率上限过于严苛,机构缺乏服务中高风险客群的激励。普惠金融需要在成本“可负担”和服务“可得性”之间取得平衡。若价格管制过严导致供给大幅萎缩,最需要服务的人群反而被排斥,最终影响政策目标与效果。
(二)中小机构经营压力陡增,可能产生结构性风险。当前,多项政策措施叠加实施,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呈非线性上升。“助贷新规”要求的名单制管理、统一授信、每季度评估代偿能力等,需要机构进行大量IT系统改造,增加风控人力;“营销办法”要求第三方平台跳转至自营平台,意味着中小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需自建获客渠道,短时间内成本大幅增加。对资本实力弱、技术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同时满足利率压降、信息披露、合作模式调整等要求,可能陷入“规模不经济”困境。只有达到一定业务量才能摊薄流量、合规等固定成本,而中小机构业务量下降又进一步削弱其议价能力和科技投入,形成负向循环。极端情况下,部分经营不善的中小机构可能加快退出市场或违规经营,反而增加监管套利和“灰色地带”风险。
(三)政策预期不确定与助贷模式调整引发效率损失。一方面,这一轮政策措施既有正式规范性文件,也有窗口指导。窗口指导执行标准、过渡期安排可能存在区域或机构差异,导致市场对未来政策走向预期模糊。从不确定性理论与投资决策看,政策不稳定性会促使金融机构采取保守策略:暂停新产品开发、收缩新增授信、延长审批流程等等。2025年下半年以来,多家金融机构主动削减信贷额度,部分银行暂停甚至取消与外部机构合作。这种预防性行为或将产生“合成谬误”:单个机构理性收缩,引发全行业信贷供给收缩,抑制消费和投资。“助贷新规”要求银行不得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不得干预自主评审,并将增信机构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这有助于矫正银行过度依赖外部风控等问题,但也使部分有效的合作模式被迫改变,短期磨合成本和效率损失不可避免。
(四)金融消费者短期面临“借贷断崖”与选择权受限。对消费者而言,政策初衷是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合法权益保护,但短期内可能遭遇以下影响:一是金融服务可得性下降。如前所述,部分客群被正规渠道排斥后面临无款可借,尤其对于医疗应急、员工工资等临时性周转需求,缺乏低成本替代方案。二是还款压力结构性上升。对于已有多笔高息贷款的在贷客户,机构为应对利润下滑可能收紧贷后协商政策(如提前还款减免、展期条件)。部分借款人无法“借新还旧”,反而加速违约。三是选择范围缩小。强监管下部分中小助贷机构将退出市场,头部机构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获得更大市场份额。从产业组织理论看,市场集中度提高可能削弱竞争,降低消费者长期议价能力。尽管当前利率管制压低价格,但若只剩少数寡头,未来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抬高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末,本外币住户贷款余额83.58万亿元,同比下降0.4%,自1995年三季度以来首次出现负增长。其中,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消费性贷款余额20.97万亿元,同比下降0.2%,一季度减少2010亿元。
四、未来展望与优化建议
真正富有生命力的监管,不是用围墙堵住水流,而是为金融的江河开辟更宽、更稳的航道。当下和未来,应平衡好短期和长期、规范和创新、风险与发展、监管和市场等关系,把握好力度和节奏,积极稳妥、动态调整,在加强监管中保持市场平稳过渡、有序发展。
(一)细化差异化的监管框架。建议根据机构类型、业务属性和目标客户风险特征,进一步细化并实施分层分类的监管制度安排,减少“一刀切”思维。对面向信用较好的中高端客户的业务,可适用较低利率上限;而对服务于金融服务覆盖薄弱的大众客群的业务,则提供更大的弹性空间。可参照以“鼓励线”和“禁止线”为特点的“两线三区”制度设计:鼓励发放年化融资成本12%以下的低息贷款,严格限制24%以上的高息贷款;对12%至24%的中间地带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并体现在监管评级等监管安排中。
(二)设置更有弹性的过渡缓冲期。在2027年底前将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4倍LPR以内的目标,对于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实施压力较大。建议在保持政策总体目标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设立区域差异对待、存量贷款债务展期和新发放贷款利率弹性等过渡安排。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的农村地区,可适当放宽政策实施的时间安排和考核要求,为相关机构留出1至2年的商业模式调整窗口期。对综合融资成本明示制度,要求2026年8月1日以后新增贷款须全面落实披露义务,存量贷款可比照执行。
(三)完善替代性融资渠道供给。利率压降的政策效果,从根本上取决于能否为被挤出的长尾客群提供可行的信贷服务通道。建议同步完善替代性融资机制。可借助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分担风险并降低对长尾客群的定价压力。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联合贷款,有效提高长尾群体获得信贷的可能性。还可参照“帮扶小额信贷”做法,探索推出“帮扶消费信贷”,向特定人群发放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下的消费贷款,由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和约束。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银行业协会作用,让行业自律成为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和有力支撑,提升机构落实监管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一是通过改善成本函数,使机构和行业整体能以更低成本完成合规要求,实现合规收益内化;二是通过更多元的“俱乐部”白名单机制,形成具有实质约束力的激励结构;三是通过跨机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督,约束博弈行为,减少个体违规动机;四是通过行业文化建设,推动政策落实从被动义务内化为机构自觉,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治理”。
(五)建立政策动态评估调整反馈闭环。建议构建跨机构、跨部门的数据监测平台,定期收集贷款利率覆盖范围、借款可得性变化、机构经营压力等方面的信息数据;完善政策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通过调研和座谈,及时听取市场意见,并根据宏观审慎管理要求和经济周期波动,科学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并适时调整力度和节奏。通过监测市场动态与评估-反馈-调整等环节,形成“闭环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机制,实现降低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规范金融产品营销与确保普惠金融、数字金融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我们相信,金融监管政策的每一次完善与深化,不是对市场活力的束缚,而是对长远繁荣的奠基。当然,任何变革都伴随着阵痛,但阵痛之后的新生更加值得期待。如果我们以积极而审慎的目光投向未来,可以看到三条建设性的路径将可以延伸:差异化监管为不同客群留下弹性空间,替代性融资渠道为长尾需求带来新的希望,动态评估机制为政策优化提供持续支持。
当我们把金融人民性作为主航标,把风险防控作为压舱石,把包容审慎作为新船桨,那么即便风浪再大,普惠金融和数字金融大船终将驶向那个所有人向往的远方。那里,利率不再是隐形的枷锁,而是信用的诚实对价;那里,营销不再是无情的收割,而是服务的精准触达;那里,每一个产品都清清楚楚,每一个机构都坦坦荡荡,每一个消费者明明白白。这,正是这一轮金融监管政策的疾风骤雨之后,最值得期待的星辰大海。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