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光明区联合调查组2026年4月25日早前报道:女子在深圳公交站台劝阻抽烟引冲突,当事人讲述事发经过,警方回应来源:大河报(2026年4月25日) 女子在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25日中午,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王女士,她向记者介绍,事发时间为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劝阻抽烟引发冲突后,她选择报警处理,随后与抽烟男子一同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当晚临近11点才从派出所离开。
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光明区联合调查组
2026年4月25日
早前报道:女子在深圳公交站台劝阻抽烟引冲突,当事人讲述事发经过,警方回应
来源:大河报(2026年4月25日)
女子在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深圳警方:正在核查中
4月25日,女子在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一事引发关注。
据九派新闻报道,网友发帖称,一名女子在深圳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和该男子发生争执。女子用饮料把男子手中的烟浇灭了,男子捡起剩下的饮料泼在女子身上。之后,双方报警,女子对警方的执法提出了质疑。
25日中午,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王女士,她向记者介绍,事发时间为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劝阻抽烟引发冲突后,她选择报警处理,随后与抽烟男子一同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当晚临近11点才从派出所离开。事后,她将自己被问询经历发在社交平台引发争议。
事发公交站台(当事人提供)
25日下午,记者致电玉塘派出所了解和核实情况,值班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此事做登记,后续情况会由专人联系记者。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复。
随后,记者联系上负责处理此事办案民警,得知记者身份和来意后,对方表示:“因为涉及案件,在官方下调查结论之前,无法回复媒体。”
当事人提供的报警回执单
当天,深圳12345工作人员告诉《看见》记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台等法定禁烟区域,是否有权现场劝阻他人吸烟?
律师林斐然认为,执法者在执法时应该出示执法证件,同步录音录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要出具处罚决定书;普通人只能举报、劝阻吸烟者,若有更强烈的进一步举动,在实践中就容易引发冲突,很可能也会引发吸烟者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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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光明区联合调查组
2026年4月25日
早前报道:女子在深圳公交站台劝阻抽烟引冲突,当事人讲述事发经过,警方回应
来源:大河报(2026年4月25日)
女子在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深圳警方:正在核查中
4月25日,女子在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引起冲突一事引发关注。
据九派新闻报道,网友发帖称,一名女子在深圳公交站台阻止男子抽烟,和该男子发生争执。女子用饮料把男子手中的烟浇灭了,男子捡起剩下的饮料泼在女子身上。之后,双方报警,女子对警方的执法提出了质疑。
25日中午,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上了当事人王女士,她向记者介绍,事发时间为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劝阻抽烟引发冲突后,她选择报警处理,随后与抽烟男子一同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直到当晚临近11点才从派出所离开。事后,她将自己被问询经历发在社交平台引发争议。
事发公交站台(当事人提供)
25日下午,记者致电玉塘派出所了解和核实情况,值班工作人员表示已将此事做登记,后续情况会由专人联系记者。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复。
随后,记者联系上负责处理此事办案民警,得知记者身份和来意后,对方表示:“因为涉及案件,在官方下调查结论之前,无法回复媒体。”
当事人提供的报警回执单
当天,深圳12345工作人员告诉《看见》记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普通市民在公交站台等法定禁烟区域,是否有权现场劝阻他人吸烟?
律师林斐然认为,执法者在执法时应该出示执法证件,同步录音录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并且要出具处罚决定书;普通人只能举报、劝阻吸烟者,若有更强烈的进一步举动,在实践中就容易引发冲突,很可能也会引发吸烟者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