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2017年6月,老姜出具工程结算单,总价款为235万余元,相应款项由任某某全额垫资,老姜分两笔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付200万元,剩余工程款35万余元在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审后,任某某选择了上诉,2018年4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老姜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他未支付工程款的核心事实和前提条件,应该纳入案件审理的范畴,法院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其在庭审中正式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但法院仅以“应另案起诉”为由口头驳回。
这些年,老姜很少回他的厂房,他说看着心里就不得劲。
2016年,受全面禁伐政策影响,彼时在吉林敦化黄泥河镇经营木业公司的老姜,想转行建立一个菌包厂,生产木耳,决心投资盖两个总面积3000余平方米的厂房。
但没想到,厂房建筑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而之后,这个厂房带来施工款纠纷让他陷入了九年的司法纷争。
这些年来,他成为老赖,公司倒闭,但最终,在2025年,法院的判决回到了原点,一切都似乎没发生过,只是他的生活已经发生很大转变。
(一)事件缘起
与人合作兴建厂房和办公室
从敦化市区出发,沿着302国道一直向西,穿过广袤的黑土地和成片的白桦林,黄泥河镇就到了,国道边的黑土地上,几乎家家都盖着种木耳的大棚,镇里也布满了菌包厂。
老姜是土生土长的黄泥河镇人,这里位于长白山腹地,四周都被山林环绕,前些年木材生意很红火。20世纪90年代开始,老姜就在这里做木材生意,2002年,老姜在这里建了厂,一开始只有一个300平方米的房子,慢慢发展到当时几千平的厂房,成立了公司,给大城市的装修公司供货,订单和收入都很稳定,2006年就买了奥迪车,曾经雇的工人就有上百人。
2016年,当地实施全面禁伐,老姜也想了一条新出路,他希望能转行做农业,依靠当地特色的黑木耳产业,建一个菌包厂。当时,镇上还一家都没有,在他的设想中,建一个中型菌包厂,一天能生产七万段菌包段,一段能挣两毛钱,一天就能挣一万多块钱。
▲案涉厂房内部
当年,老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承包工程的任某某,9月份二人签订了合同,决定兴建两个共计34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和一个400平方米的办公室。2017年6月,老姜出具工程结算单,总价款为235万余元,相应款项由任某某全额垫资,老姜分两笔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付200万元,剩余工程款35万余元在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建设厂房过程中,老姜觉得不太对劲,钢构厂房的大梁尺寸不对,歪歪扭扭,同时也有很多附属项目没有完成。完工后,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也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需要进行整改,但任某某并不配合。
因为厂房无法通过验收,后续菌包厂的手续也无法继续完成,所以老姜并未使用上述厂房,只对办公室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铺设了瓷砖和地暖,也并未按时给付工程款。直到2017年11月,任某某将老姜及其公司敦化市森远木业公司(下称森远公司)诉至法院,讨要工程款。自此,双方开启了近10年的法律争端。
(二)施工款纠纷
被判全数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
2017年12月27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份判决。该4188号判决书显示,任某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森远公司承建厂房、办公室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还称,任某某可以经过申请有验收资质的部门对涉案厂房、办公室等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森远公司支付工程款。最终,法院驳回了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任某某选择了上诉,2018年4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该240号判决书称,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任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交付给了老姜。老姜作为发包方在接收工程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但老姜未经验收使用,应视为认可任某某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老姜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审判决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本院应予纠正。老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己完工程,又以使用后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老姜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但老姜不理解的是,判决中称,关于老姜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属于该案审理的范围,因此未同意对案涉厂房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老姜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他未支付工程款的核心事实和前提条件,应该纳入案件审理的范畴,法院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其在庭审中正式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但法院仅以“应另案起诉”为由口头驳回。
此外,在此期间,任某某与老姜还涉及一起35万余元的施工款纠纷,2019年7月,延边州法院作出1035号判决书,判决老姜全数支付施工款以及利息。
▲老姜站在厂房前
(三)另行起诉
因建筑质量问题获赔一百多万元
上述判决发出后,2018年5月,老姜对任某某另行起诉,索要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并希望以该诉讼来对案涉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2020年6月,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1560号判决书显示,任某某辩称,“在施工过程中,由老姜亲自督建并检查质量。因老姜用叉车和17米半的挂车在我承建的厂房里进行装载运输,致使地面造成现在的质量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合同认定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高空有高压电缆线无法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经双方协商后,老姜同意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任某某施工的钢结构办公楼及厂房两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均存在质量问题。另一公司作出的维修设计方案称由于涉案工程是钢结构的特殊性导致整个建筑物整体拆除,拆除及恢复工程总造价为380余万元。
此外,根据上述已生效的240号判决书,该厂房和办公楼已于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价216万元交付任某某抵偿案款,厂房和办公楼的所有权已经归任某某所有。判决书显示,任某某应返还工程款235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涉案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由任某某垫付全部工程款,老姜未出资,故老姜承担的工程款及利息中,应扣减老姜以物抵债部分的款项216万元后,剩余款61余万元及利息,任某某应予返还,并承担鉴定费22.6万元。
2020年12月,延边州法院作出裁定,称1560号判决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发回重审。2021年6月,敦化市法院作出270号一审判决,判决任某某返还61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11.3万元。
2022年10月,延边州法院作出249号判决,二审继续支持了老姜的诉讼请求,并将老姜获得赔偿的数额变更为案涉钢结构办公楼及厂房新建工程费用338万余元,扣除216万元,最终判决任某某赔付122万余元及其利息以及鉴定费用9.23万元。
▲案涉办公楼
(四)回归原点
此前的部分判决被撤销
2025年5月,老姜将这多起法律纠纷再次反映。
2025年8月至10月,延边州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裁定书,涉及1035号、249号、240号判决书,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三份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25年12月30日,延边州法院作出3份民事判决。
其中,再27号判决书中显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24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本案,老姜以另行起诉的方式,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了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问题,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应当全部拆除重建。至此,本案判决与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认定事实相互矛盾。本案中,原审法院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判决任某某赔偿老姜的损失正确,但在判决主文中,错误地将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与本案的赔偿金额互相冲抵,出现逻辑错误。”
该判决书称,老姜、森远公司起诉请求为拆除费用和重新建设工程费用。关于拆除费用。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根据再审中老姜的描述,该房屋应当拆除。该房屋系由任某某所建,拆除义务应由任某某履行。关于重建费用。因本案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特别是由于案涉工程项目无建设施工审批手续,不得施工建设,当事人主张按合同约定重新建设工程,不能予以支持。按此,重新建设所需费用便是无源之水。老姜、森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重新建设工程费用的损失,应当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4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承建的案涉不合格工程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任某某负担;如任某某不履行拆除义务,则由任某某向敦化市森远木业有限公司、老姜支付拆除费用418790元。
▲民事裁定书称此前判决确有错误
再34与再35两份判决书中则称,因任某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案涉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本案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虽然老姜、森远公司未经验收即使用案涉工程,但后经司法鉴定,已明确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根本性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工程安全使用。任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撤销240号以及1035号判决,维持4188号判决,即驳回任某某索要工程款的请求,并判决老姜支付任某某不合格工程以外的工程款10万余元。
(五)想要“翻身”
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未予立案
官司打完了,从法律程序来说,一切都回到了原点,但老姜的人生已经改变。
公司失信了,订单也没有了,厂房和设备被查封。曾经的热闹一朝消散,厂房外面还贴着限期拆除的告示,老姜想着至少要把厂房里堆着的建筑垃圾和瓷砖拿出来。
2025年年末的判决出来后,老姜觉得自己的损失因此前错误的判决而起,于是向延边州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2018年5月,240号判决下来不久,老姜的厂房以及其中的设备被查封,同年6月,老姜及森远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很长一段时间内,他只能靠600元的生活费以及借债过活。因为被查封,他仍有贷款的厂房无法进行转贷手续,近300万元的贷款逾期,他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还。
这之外,他觉得自己的名誉也受到了损害,彼时成为“老赖”之后,他的照片被贴在银行门口,在当地电视台滚动播出,至今他偶尔还会收到基于“老赖”身份而打来的骚扰电话。
老姜告诉记者,4月上旬,他收到延边州法院通知,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该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他决心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请。
老姜想的是,自己今年已经61岁了,如果国家赔偿能被受理,他或许还有机会翻身,但如果不能,他想接着做木耳,至少得把欠下的那些债给还上。
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延边州法院试图了解该案件,该院行政庭一名工作人员称该案件法院是依法处理的,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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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老姜很少回他的厂房,他说看着心里就不得劲。
2016年,受全面禁伐政策影响,彼时在吉林敦化黄泥河镇经营木业公司的老姜,想转行建立一个菌包厂,生产木耳,决心投资盖两个总面积3000余平方米的厂房。
但没想到,厂房建筑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而之后,这个厂房带来施工款纠纷让他陷入了九年的司法纷争。
这些年来,他成为老赖,公司倒闭,但最终,在2025年,法院的判决回到了原点,一切都似乎没发生过,只是他的生活已经发生很大转变。
(一)事件缘起
与人合作兴建厂房和办公室
从敦化市区出发,沿着302国道一直向西,穿过广袤的黑土地和成片的白桦林,黄泥河镇就到了,国道边的黑土地上,几乎家家都盖着种木耳的大棚,镇里也布满了菌包厂。
老姜是土生土长的黄泥河镇人,这里位于长白山腹地,四周都被山林环绕,前些年木材生意很红火。20世纪90年代开始,老姜就在这里做木材生意,2002年,老姜在这里建了厂,一开始只有一个300平方米的房子,慢慢发展到当时几千平的厂房,成立了公司,给大城市的装修公司供货,订单和收入都很稳定,2006年就买了奥迪车,曾经雇的工人就有上百人。
2016年,当地实施全面禁伐,老姜也想了一条新出路,他希望能转行做农业,依靠当地特色的黑木耳产业,建一个菌包厂。当时,镇上还一家都没有,在他的设想中,建一个中型菌包厂,一天能生产七万段菌包段,一段能挣两毛钱,一天就能挣一万多块钱。
▲案涉厂房内部
当年,老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承包工程的任某某,9月份二人签订了合同,决定兴建两个共计34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和一个400平方米的办公室。2017年6月,老姜出具工程结算单,总价款为235万余元,相应款项由任某某全额垫资,老姜分两笔支付,2017年6月30日前付200万元,剩余工程款35万余元在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建设厂房过程中,老姜觉得不太对劲,钢构厂房的大梁尺寸不对,歪歪扭扭,同时也有很多附属项目没有完成。完工后,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人员也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需要进行整改,但任某某并不配合。
因为厂房无法通过验收,后续菌包厂的手续也无法继续完成,所以老姜并未使用上述厂房,只对办公室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铺设了瓷砖和地暖,也并未按时给付工程款。直到2017年11月,任某某将老姜及其公司敦化市森远木业公司(下称森远公司)诉至法院,讨要工程款。自此,双方开启了近10年的法律争端。
▲案涉厂房内部
(二)施工款纠纷
被判全数支付相关款项及利息
2017年12月27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第一份判决。该4188号判决书显示,任某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森远公司承建厂房、办公室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还称,任某某可以经过申请有验收资质的部门对涉案厂房、办公室等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森远公司支付工程款。最终,法院驳回了任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任某某选择了上诉,2018年4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该240号判决书称,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任某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了施工义务并交付给了老姜。老姜作为发包方在接收工程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擅自使用。
但老姜未经验收使用,应视为认可任某某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约定,老姜支付工程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审判决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本院应予纠正。老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己完工程,又以使用后的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老姜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但老姜不理解的是,判决中称,关于老姜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不属于该案审理的范围,因此未同意对案涉厂房的质量进行司法鉴定。老姜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他未支付工程款的核心事实和前提条件,应该纳入案件审理的范畴,法院应当委托相关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其在庭审中正式提交了《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但法院仅以“应另案起诉”为由口头驳回。
此外,在此期间,任某某与老姜还涉及一起35万余元的施工款纠纷,2019年7月,延边州法院作出1035号判决书,判决老姜全数支付施工款以及利息。
▲老姜站在厂房前
(三)另行起诉
因建筑质量问题获赔一百多万元
上述判决发出后,2018年5月,老姜对任某某另行起诉,索要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并希望以该诉讼来对案涉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2020年6月,敦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1560号判决书显示,任某某辩称,“在施工过程中,由老姜亲自督建并检查质量。因老姜用叉车和17米半的挂车在我承建的厂房里进行装载运输,致使地面造成现在的质量问题。”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合同认定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高空有高压电缆线无法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经双方协商后,老姜同意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吉林省宏盛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任某某施工的钢结构办公楼及厂房两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均存在质量问题。另一公司作出的维修设计方案称由于涉案工程是钢结构的特殊性导致整个建筑物整体拆除,拆除及恢复工程总造价为380余万元。
此外,根据上述已生效的240号判决书,该厂房和办公楼已于案件执行过程中作价216万元交付任某某抵偿案款,厂房和办公楼的所有权已经归任某某所有。判决书显示,任某某应返还工程款235余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但涉案工程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由任某某垫付全部工程款,老姜未出资,故老姜承担的工程款及利息中,应扣减老姜以物抵债部分的款项216万元后,剩余款61余万元及利息,任某某应予返还,并承担鉴定费22.6万元。
2020年12月,延边州法院作出裁定,称1560号判决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发回重审。2021年6月,敦化市法院作出270号一审判决,判决任某某返还61万余元及利息,并承担鉴定费11.3万元。
2022年10月,延边州法院作出249号判决,二审继续支持了老姜的诉讼请求,并将老姜获得赔偿的数额变更为案涉钢结构办公楼及厂房新建工程费用338万余元,扣除216万元,最终判决任某某赔付122万余元及其利息以及鉴定费用9.23万元。
▲案涉办公楼
(四)回归原点
此前的部分判决被撤销
2025年5月,老姜将这多起法律纠纷再次反映。
2025年8月至10月,延边州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裁定书,涉及1035号、249号、240号判决书,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三份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2025年12月30日,延边州法院作出3份民事判决。
其中,再27号判决书中显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249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本案,老姜以另行起诉的方式,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了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问题,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应当全部拆除重建。至此,本案判决与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认定事实相互矛盾。本案中,原审法院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判决任某某赔偿老姜的损失正确,但在判决主文中,错误地将两起工程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果与本案的赔偿金额互相冲抵,出现逻辑错误。”
该判决书称,老姜、森远公司起诉请求为拆除费用和重新建设工程费用。关于拆除费用。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根据再审中老姜的描述,该房屋应当拆除。该房屋系由任某某所建,拆除义务应由任某某履行。关于重建费用。因本案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特别是由于案涉工程项目无建设施工审批手续,不得施工建设,当事人主张按合同约定重新建设工程,不能予以支持。按此,重新建设所需费用便是无源之水。老姜、森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重新建设工程费用的损失,应当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49号民事判决,并判决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承建的案涉不合格工程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任某某负担;如任某某不履行拆除义务,则由任某某向敦化市森远木业有限公司、老姜支付拆除费用418790元。
▲民事裁定书称此前判决确有错误
再34与再35两份判决书中则称,因任某某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且案涉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施工审批手续,本案合同应为无效。本院认为虽然老姜、森远公司未经验收即使用案涉工程,但后经司法鉴定,已明确案涉工程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根本性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工程安全使用。任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撤销240号以及1035号判决,维持4188号判决,即驳回任某某索要工程款的请求,并判决老姜支付任某某不合格工程以外的工程款10万余元。
(五)想要“翻身”
申请国家赔偿,法院未予立案
官司打完了,从法律程序来说,一切都回到了原点,但老姜的人生已经改变。
公司失信了,订单也没有了,厂房和设备被查封。曾经的热闹一朝消散,厂房外面还贴着限期拆除的告示,老姜想着至少要把厂房里堆着的建筑垃圾和瓷砖拿出来。
2025年年末的判决出来后,老姜觉得自己的损失因此前错误的判决而起,于是向延边州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2018年5月,240号判决下来不久,老姜的厂房以及其中的设备被查封,同年6月,老姜及森远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很长一段时间内,他只能靠600元的生活费以及借债过活。因为被查封,他仍有贷款的厂房无法进行转贷手续,近300万元的贷款逾期,他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还。
这之外,他觉得自己的名誉也受到了损害,彼时成为“老赖”之后,他的照片被贴在银行门口,在当地电视台滚动播出,至今他偶尔还会收到基于“老赖”身份而打来的骚扰电话。
老姜告诉记者,4月上旬,他收到延边州法院通知,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该院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他决心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请。
老姜想的是,自己今年已经61岁了,如果国家赔偿能被受理,他或许还有机会翻身,但如果不能,他想接着做木耳,至少得把欠下的那些债给还上。
4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延边州法院试图了解该案件,该院行政庭一名工作人员称该案件法院是依法处理的,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红星新闻记者 李毅达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