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4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涉及23条内容,明确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
对多次操纵、有盈有亏,明确盈亏不相抵。
“老鼠仓”“抢帽子”等证券市场违规行为,长期以来成为困扰市场发展的痼疾,对其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监管给出最新量化标准。
4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涉及23条内容,明确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多次操纵市场的行为怎么罚?多次操纵有盈有亏,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要盈亏相抵?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对于新规发布背景,证监会称,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
“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证监会称。
根据新规,证券违法行为被分为两类:一类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其他交易类违法行为;另一类为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等。
针对交易类违法,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的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首个收盘价打开涨跌停板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前已卖出的,以实际盈亏计入违法所得;操纵证券市场买入的证券,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结束日后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前已卖出的,以实际盈亏计入违法所得。
《办法》对“老鼠仓”交易的违法所得也有规定。
根据新规,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证券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违反规定,在投资决策或者交易执行前后较短时间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计入违法所得。
多次操纵市场,有盈有亏怎么罚?是盈亏相抵还是不相抵?
对于这一市场焦点问题,新规明确“盈亏不相抵”,即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主要考虑是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证监会称,盈亏相抵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将时间间隔久远的两个违法行为盈亏相抵,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所得提供调整空间,例如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的操纵行为,以抵消前期‘盈利’。”证监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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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操纵、有盈有亏,明确盈亏不相抵。
“老鼠仓”“抢帽子”等证券市场违规行为,长期以来成为困扰市场发展的痼疾,对其违法所得该如何认定?监管给出最新量化标准。
4月1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涉及23条内容,明确交易类和非交易类违法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
对多次操纵市场的行为怎么罚?多次操纵有盈有亏,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要盈亏相抵?针对这一焦点问题,《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对于新规发布背景,证监会称,证券期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所得是重要的违法事实,直接关系违法行为的立案、量罚和涉刑移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长期以来,证监会形成了相应的执法惯例,但尚未制定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规则。
“制定《办法》有助于明确和公开监管执法标准,提升证券期货监管执法依法行政水平。”证监会称。
根据新规,证券违法行为被分为两类:一类为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其他交易类违法行为;另一类为非交易类违法行为,包括证券公司违法承销证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等。
针对交易类违法,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的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后首个收盘价打开涨跌停板日起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前已卖出的,以实际盈亏计入违法所得;操纵证券市场买入的证券,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结束日后第五个交易日收盘前已卖出的,以实际盈亏计入违法所得。
《办法》对“老鼠仓”交易的违法所得也有规定。
根据新规,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证券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违反规定,在投资决策或者交易执行前后较短时间内,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计入违法所得。
多次操纵市场,有盈有亏怎么罚?是盈亏相抵还是不相抵?
对于这一市场焦点问题,新规明确“盈亏不相抵”,即对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所得,彼此盈亏不得相抵。
“主要考虑是当事人实施数次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且现有执法实践已采纳‘以盈亏不相抵为原则’。”证监会称,盈亏相抵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将时间间隔久远的两个违法行为盈亏相抵,不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允许盈亏相抵,可能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所得提供调整空间,例如在查处期间故意实施‘亏损’的操纵行为,以抵消前期‘盈利’。”证监会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