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红婵遭网暴或涉200余人群聊!律师:群主群管理员需担责

小新 正五品 (知州) 2026-04-09 20:00 35 0 返回 新闻时事
小新 正五品 (知州) 楼主
2026-04-09 20:00
第1楼

AI摘要:4月8日,针对跳水运动员全红婵遭受网络暴力一事,其所属的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发文表示已报警,将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作出专业解读。孙振勇: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4月8日,针对跳水运动员全红婵遭受网络暴力一事,其所属的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发文表示已报警,将通过法律途径坚决追究网暴者责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随后也发布声明,称坚决支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坚决抵制畸形“饭圈”文化侵蚀。

据媒体报道,全红婵遭网暴事件可能涉及一个社交群,规模达200余人,群公告明文标注“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群内长期存在针对全红婵的侮辱性外号与人身攻击言论。

当社交群沦为霸凌、网暴他人的“聚集地”,公众气愤的同时,也在追问:在群聊中长期侮辱他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作出专业解读。

群成员在群聊中长期发表侮辱他人的言论,有何后果?

孙振勇:在社交群内长期发布针对个人的侮辱性言论,涉嫌构成对个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相关行为人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此外,若该行为扰乱网络秩序、情节较重,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倘若侮辱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或者造成重大恶劣社会影响,则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群主、群内管理人员需为此担责吗?

孙振勇: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也就是说,群主及群内管理人员作为群组的设立者与日常运营者,依法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如果群主或群内管理人员未制止群内持续存在的明显侮辱、诽谤等侵权言论,也没有采取删除、警告、将违规人员移出群聊等合理处置措施,可能会被认定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在此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群主与群内管理人员虽然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司法实践中,未尽合理管理义务者同样可能因其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如果群主、群内管理人员是网暴行为的组织者,是否“罪加一等”?

孙振勇:如果群主或群内管理人员不仅怠于履行管理义务,还主动策划、纵容乃至直接参与网暴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歧视性群规、煽动成员集中攻击特定对象,其法律责任将显著加重。在此情形下,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民事层面的共同侵权,甚至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或帮助犯,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诉。

就全红婵被网暴一事而言,群主或群内管理人员若真的制定了“禁止攻击其他运动员(全红婵除外)”的群公告,那么,过错已超越单纯的“不作为”,实际上是对攻击特定运动员的行为持鼓励与放任态度。其性质已从“管理失职”转化为“积极组织或参与侵权乃至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律评价与责任追究也将更为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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