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中院再审认为一诈骗案原判确有错误发回重审,重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小新 正七品 (知县) 2026-03-26 05:09 5 0 返回 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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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6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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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鞍岫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淑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拘,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于当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李淑洪被逮捕。孰料,公诉机关后又在2013年3月4日第三次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直至2013年4月3日。


李淑洪是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一名商人,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满出狱后李淑洪多方申诉,鞍山中院于2023年9月作出再审决定书称,“因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本案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2024年,鞍山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李淑洪诈骗罪的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发回原一审法院岫岩县法院重审。岫岩县法院重审之后,作出的判决仍与原一审判决结果一样,即李淑洪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案系经“院长发现”程序启动的再审。

相关判决书、裁定书显示,本案经过可谓一波三折。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两年后,才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期间,公诉机关先后三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鞍山中院再审期间,经检察机关建议,又延期审理二次。

而关于诈骗金额,各方各有主张: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诈骗行为;三名被害人称他们被诈骗共计六百多万元;公诉机关在一审时指控被告人诈骗378.9万元,重审一审时指控金额变为350.6万元(包括追加的两笔指控);而法院原一审判决、重审一审判决均认定被告人诈骗103.4万元。

2026年3月22日,李淑洪告诉澎湃新闻,重审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25年10月10日,她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25年12月30日。目前,她已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诉。

采取强制措施后,多次延期审理

岫岩县位于辽宁省鞍山市,该县玉石储量庞大,玉石产业兴旺,因此有“中国玉都”之称。生于1972年的李淑洪是当地一名商人,在当地长期从事玉石矿开采。

2010年,李淑洪卷入一起诈骗案,命运从此改变。“(2012)鞍岫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淑洪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刑拘,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于当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李淑洪被逮捕。

上述判决书显示,该案侦办审理过程并不顺利。李淑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近两年后,岫岩县检察院才于2012年7月21日向岫岩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当年8月3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于2012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岫岩法院于2012年9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公诉机关于当年10月10日再次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于当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在当年12月6日向法院追加起诉。岫岩县法院于当年12月2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孰料,公诉机关后又在2013年3月4日第三次申请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直至2013年4月3日。

公诉机关指控李淑洪的犯罪事实共两起:一、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淑洪以为岫岩镇居民凌某某、姜某某夫妇办理解封被岫岩县法院查封的养鸡场为由,先后在凌某某、姜某某夫妇处骗取人民币165.6万元。二、2007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淑洪虚构其在葫芦岛有铅锌矿的事实,并以同李某某合伙开矿为由,骗取李某某213.3万元。以上合计李淑洪的诈骗数额为378.9万元。

对于上述指控,李淑洪予以否认,称自己无罪。其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李淑洪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均为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言辞证据,而相关证人证言也是前后矛盾的,无法认定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财。

辩护律师指出,“凌某某夫妇既然是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却从来没有向李淑洪索要过一张收据。根据被害人陈述,李淑洪先后骗取凌某某夫妇钱款40起,骗取李某某钱款70起,却从来没有偿还过,在李淑洪信用度极低的情况下仍然不停地为李淑洪拿钱,甚至有时一天分三次向凌某某要钱,凌某某夫妇仍然给她。而李某某说与李淑洪一起合伙开矿,在没有任何具体合伙约定的情况下,两年间没有任何分红,却只是一再给李淑洪钱财费用,这显然不合情理,难以自圆其说。”

上述判决书显示,被害人凌某某夫妇及李某某陈述显示,两方自称被李淑洪诈骗金额高达685万余元。其中,凌某某主张其被李淑洪诈骗的金额为208.9万余元,另一被害人李某某称自己被李淑洪骗走476万余元。两方被害人均称,自己的款项大多也是从其他人处所借。

岫岩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淑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大多数犯罪数额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应当以有证人能够证实的钱款确实交给被告人李淑洪手中的为准。故,本案中的诈骗数额应当认定为103.4万元(凌某某夫妇54.6万元,李某某48.8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不能完全支持,故部分不予采信。

2013年4月11日,岫岩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淑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追缴犯罪所得归还被害人。

对诈骗金额,各方主张不一

一审宣判后,李淑洪上诉至鞍山中院,请求改判其无罪。

2013年9月26日,鞍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以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裁定驳回李淑洪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淑洪表示,从案发到入狱服刑,她从未认罪。在监狱服刑十年后(减刑一年)获释,之后她又继续向多个部门申诉反映。

2023年9月13日,案件出现转机。鞍山中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因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确有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决定再审本案后,2023年11月16日、2024年1月11日,鞍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经鞍山检察院建议,鞍山中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

2024年4月28日,鞍山中院作出再审裁定,鞍山中院认为,经该院审委会决定,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相关法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往原审的岫岩县法院重新审判。

鞍山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岫岩法院重审。

2025年3月21日、8月15日,岫岩县法院两次公开开庭重审本案。

此次重审,公诉机关指控的李淑洪诈骗金额又发生了变化,既不是原一审时指控的378.9万元,也不是原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的103.4万元,更不是两方被害人主张的685万余元。

具体而言,公诉机关指控李淑洪骗取凌某某夫妇110.6万元。此外,公诉机关还追加指控了一笔26.7万元的诈骗。关于另一方被害人李某某被骗金额,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为209.3万元,另追加指控了一笔4万元的诈骗。综上,公诉机关重审时指控李淑洪诈骗的金额共计350.6万元。

不过,岫岩县法院审理后认定的诈骗金额,与该院在本案原一审时认定的金额一致:即李淑洪诈骗凌某某夫妇54.6万元,诈骗李某某48.8万元,共计103.4万元。

岫岩县法院认为,李淑洪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淑洪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淑洪没有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有三名被害人的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银行流水、借据等证据,能够证实李淑洪虚构事实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此外,岫岩县法院还认为,对于公诉机关起诉书及追加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数额因仅有被害人陈述,也无证据证明钱款交付到被告人手中,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相关数额不能认定为李淑洪的诈骗数额。

2025年10月10日,岫岩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与原一审判决结果一致。李淑洪被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追缴李淑洪犯罪所得归还三被害人。

本案发回岫岩法院重审后作出的判决(右)结果,与该院原一审判决结果一致。

2026年3月22日,李淑洪告诉澎湃新闻,重审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是2025年10月10日,她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25年12月30日。目前,她已向鞍山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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