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管规定”征求意见: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小新 贡士 2026-03-25 16:39 2 0 返回 新闻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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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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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摘要: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起草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澎湃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32条。《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集中用餐应坚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则,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并结合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特点,围绕供餐模式选择、食材采购验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高风险食品限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落实要求,着力构筑幼儿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起草的《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

澎湃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共32条。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集中用餐应坚持公益、便利、健康的原则,明确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机制,并结合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特点,围绕供餐模式选择、食材采购验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高风险食品限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明确责任落实要求,着力构筑幼儿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原则上应当自主经营、统一管理食堂,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幼儿园确需委托承包经营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承包经营企业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不得对所承包经营的食堂进行转包、分包等内容列入合同,按规定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幼儿园不具备开办食堂条件,确需实行园外供餐的,应当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订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幼儿园集中用餐的食品从烧熟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实施处罚到人、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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