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按照《指导意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
通过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为弱势群体注入司法支持资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按照《指导意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这些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人群包括: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这些人群有一个共同特征,基本都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这从“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等表述就可以看出来。支持起诉制度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为这些弱势群体注入司法支持资源,矫正失衡的诉讼态势,帮助他们获得更有效司法救济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去参加诉讼,当事人诉权、诉讼请求、证据收集、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等权利都还在当事人手中。
人民检察院重在提供“支持”。人民检察院代表公权力和监督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有助于帮助将问题解决在诉前。诉与不诉都是维护权益的路径,最终要看效果如何。如果能将问题解决在诉前,既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
另外,由于人民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能,可以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甚至会体现在执行阶段。试想,如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同民事案件,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是不是会大量减少?
要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代交”诉讼费。人民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仅起到支持起诉和法律监督作用,并非案件实际当事人,因此也就不涉及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是由实际起诉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
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已经比较大,也是解决弱势群体诉讼问题的关键环节所在。
总之,《指导意见》的重要指向是,立足解决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保障弱势群体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使之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指导意见》是对过去一些做法的系统性总结,今后还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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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为弱势群体注入司法支持资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按照《指导意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支持起诉职能,共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这些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人群包括: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追索扶养费、赡养费;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情形。
这些人群有一个共同特征,基本都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这从“诉讼能力弱、不敢或者不能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等表述就可以看出来。支持起诉制度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国家公权力的适度介入,为这些弱势群体注入司法支持资源,矫正失衡的诉讼态势,帮助他们获得更有效司法救济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并不是代表当事人去参加诉讼,当事人诉权、诉讼请求、证据收集、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等权利都还在当事人手中。
人民检察院重在提供“支持”。人民检察院代表公权力和监督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有助于帮助将问题解决在诉前。诉与不诉都是维护权益的路径,最终要看效果如何。如果能将问题解决在诉前,既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可以通过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尽责;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可以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
另外,由于人民检察院具有监督职能,可以促进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实现,甚至会体现在执行阶段。试想,如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协同民事案件,恶意逃避执行的“老赖”是不是会大量减少?
要说明的是,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并不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代交”诉讼费。人民检察院在此类案件中仅起到支持起诉和法律监督作用,并非案件实际当事人,因此也就不涉及诉讼费用的问题,而是由实际起诉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
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申请法律援助,协助收集证据,协助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等。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已经比较大,也是解决弱势群体诉讼问题的关键环节所在。
总之,《指导意见》的重要指向是,立足解决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办理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要保障弱势群体依法享有诉权、有效行使诉权,使之通过法律渠道获得应有的司法救济。《指导意见》是对过去一些做法的系统性总结,今后还要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
(作者系第一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