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守着“金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矿”进一步开采的政策和具体路径。日前,中办、国办《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这些都是增加农民收益的重要途径,而这些大多与土地这个关键因素联系在一起。
守着“金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矿”进一步开采的政策和具体路径。
日前,中办、国办《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已经进行了两轮承包。加上这次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75年。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延续面临稳定和发展两个方面的重要课题。稳定是指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土地承包人基本不变,权益关系基本不变;发展是指在坚持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创新,让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要素更好发挥潜力,促进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稳定意味着权益的延续和维护,充分体现各种利益诉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根基,这是不能改变的基本方针。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已经超过四十年,各种权责利益关系已经相对固定下来,一旦出现较大范围内变化,就可能滋生不少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大稳定”和“小调整”。
“大稳定”就是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决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更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小调整”就是对确需调整的特殊情形,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
在强调“大稳定”“小调整”的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进城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当前的政策方向,也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及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农民的身份不论如何变换,土地是不能轻易离开的重要根基。
《意见》更加注重农民的权益保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
前者明确了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严格标准,“消亡”方可收回;后者则明确了即使在第二轮承包中曾经放弃了承包经营权,但只要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还在,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获得救济。
发展就是创新,创新的目的是为农民创造更多收益。
《意见》还多次提到“探索”:加强探索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探索和丰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等。
“探索”就是鼓励创新,创新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增加农民收益。
守着“金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矿”进一步开采的政策和具体路径。这个“金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地及附属的各种利益关系。将来,农村各种要素进一步确权化、资产化甚至资本化,是重要的探索改革方面。
同时,无论是稳定方面,还是发展方面,都要在法治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意见》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体路径和办法。
总之,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与前次延包相比面临着新的任务,并不是单纯“延”的问题,而是政策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更加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更加突出增加农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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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这些都是增加农民收益的重要途径,而这些大多与土地这个关键因素联系在一起。
守着“金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矿”进一步开采的政策和具体路径。
日前,中办、国办《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坚持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已经进行了两轮承包。加上这次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长达75年。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延续面临稳定和发展两个方面的重要课题。稳定是指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土地承包人基本不变,权益关系基本不变;发展是指在坚持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创新,让土地这个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要素更好发挥潜力,促进农民获得更多收益。
稳定意味着权益的延续和维护,充分体现各种利益诉求。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根基,这是不能改变的基本方针。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到现在,已经超过四十年,各种权责利益关系已经相对固定下来,一旦出现较大范围内变化,就可能滋生不少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大稳定”和“小调整”。
“大稳定”就是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保持稳定、顺利延包,决不能推倒重来、打乱重分,更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小调整”就是对确需调整的特殊情形,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
在强调“大稳定”“小调整”的同时,《意见》再次强调了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承包权益。进城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当前的政策方向,也是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及乡村振兴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农民的身份不论如何变换,土地是不能轻易离开的重要根基。
《意见》更加注重农民的权益保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原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继承;依法维护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放弃承包等无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农户的合理诉求。
前者明确了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严格标准,“消亡”方可收回;后者则明确了即使在第二轮承包中曾经放弃了承包经营权,但只要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还在,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集体收益分配、提供就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土地以外的方式获得救济。
发展就是创新,创新的目的是为农民创造更多收益。
《意见》还多次提到“探索”:加强探索实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措施;探索和丰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办法等。
“探索”就是鼓励创新,创新的重要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增加农民收益。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要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序推进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加快完成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
这些都是增加农民收益的重要途径,而这些大多与土地这个关键因素联系在一起。
守着“金矿”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探索“金矿”进一步开采的政策和具体路径。这个“金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土地及附属的各种利益关系。将来,农村各种要素进一步确权化、资产化甚至资本化,是重要的探索改革方面。
同时,无论是稳定方面,还是发展方面,都要在法治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意见》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农民集体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因地制宜探索延包具体路径和办法。
总之,再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与前次延包相比面临着新的任务,并不是单纯“延”的问题,而是政策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同时,牢牢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更加加强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更加突出增加农民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