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良节能: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误导性陈述 拟各被处以400万元罚款

小新 正五品 (知州) 2026-03-22 16:00 1 0 返回 经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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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16:00
第1楼

摘要:双良节能: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误导性陈述 拟各被处以400万元罚款 双良节能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双良集团于2026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Space 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双良节能:公司及控股股东涉嫌误导性陈述 拟各被处以400万元罚款

双良节能公告称,公司及控股股东双良集团于2026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微信公众号文章涉及双良节能业务拓展、客户关系、产品应用领域等经营信息,且商业航天为近期市场热点,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公司未准确、完整表述订单金额及占比较小、双良节能系Space X非独家间接供应商、相关业务为偶发性业务等重要情况,导致在“双良集团”和“双良节能”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存在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二、对杨力康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三、对双良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四、对陆洁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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