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岛是“割让”给英国的,而非“租借”。
1842年的《南京条约》规定的是永久割让,没有期限。这比“99年租期”要严重得多——意味着按照当时的条约,这块土地是“永远送人”了。
📜 条约原文怎么说?
《南京条约》第三条的措辞非常明确,用的是 “给予” 和 “常远据守主掌”,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永久割让:
“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与之对比,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对新界的用词是 “租借” 和 “九十九年为限期”。所以香港岛和新界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 为什么会有“永租”这个说法?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常见的混淆点。
1860年《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部(界限街以南)时,最初的草案叫“永租”,但最终条约追认并改为了割让。虽然在中文里用了“永租”这个词,但在当时的国际法实践中,“永租”(in perpetuity)本质上等同于永久割让,而非有期限的租借。
📍 三块土地的区别
区域 条约 法律性质 关键用词 香港岛 1842年《南京条约》 永久割让 “给予”、“常远据守主掌” 九龙半岛南 1860年《北京条约》 永久割让 “永租”(实为割让) 新界及离岛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租借(99年) “租借”、“九十九年为限期”
正因前两块是“永久割让”,李敖当年在英国档案馆看到《南京条约》原件时才会落泪——因为按当时的国际法,这种土地“按理是永远要不回来的”。
1997年能够收回整个香港,靠的并非“租约到期”,而是国家实力让英国不得不放弃包括永久割让地在内的全部领土。
暂无回复,快来抢沙发吧!
香港岛是“割让”给英国的,而非“租借”。
1842年的《南京条约》规定的是永久割让,没有期限。这比“99年租期”要严重得多——意味着按照当时的条约,这块土地是“永远送人”了。
📜 条约原文怎么说?
《南京条约》第三条的措辞非常明确,用的是 “给予” 和 “常远据守主掌”,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永久割让:
“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与之对比,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对新界的用词是 “租借” 和 “九十九年为限期”。所以香港岛和新界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 为什么会有“永租”这个说法?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常见的混淆点。
1860年《北京条约》割让九龙半岛南部(界限街以南)时,最初的草案叫“永租”,但最终条约追认并改为了割让。虽然在中文里用了“永租”这个词,但在当时的国际法实践中,“永租”(in perpetuity)本质上等同于永久割让,而非有期限的租借。
📍 三块土地的区别
区域 条约 法律性质 关键用词
香港岛 1842年《南京条约》 永久割让 “给予”、“常远据守主掌”
九龙半岛南 1860年《北京条约》 永久割让 “永租”(实为割让)
新界及离岛 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租借(99年) “租借”、“九十九年为限期”
正因前两块是“永久割让”,李敖当年在英国档案馆看到《南京条约》原件时才会落泪——因为按当时的国际法,这种土地“按理是永远要不回来的”。
1997年能够收回整个香港,靠的并非“租约到期”,而是国家实力让英国不得不放弃包括永久割让地在内的全部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