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摘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正观传媒答辩称,报道明确提到“12月2日上午,正观新闻记者从何女士(受害者家属)处获知,该案于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12月29日,何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凶手宗某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面并附有受害者家属提供的部分判决书内容图片”。
“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名誉侵权”一案,持续引发关注。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宗某全父女的代理律师3月20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不接受采访。同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接受媒体采访需向领导请示。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获回复。
此案缘起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观传媒)在报道一起命案时,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报道了被告人宗某全被判死刑。宗某全上诉后,终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在前述报道发布三年九个月后,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认为正观传媒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正观传媒在一审答辩则认为,宗某全首次一审被判死刑是客观事实,报道已在正文指出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普遍在一审宣判后报道,属于行业惯例,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埇桥区法院判决正观传媒在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对前述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媒体此前报道,因夫妻离异、孩子探望权纠纷、口角肢体冲突等一系列矛盾,2021年6月27日,宗某全持菜刀将前女婿王某砍死。2021年12月20日,宿州市中院首次一审以宗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决宗某某死刑。
被告宗某全、受害者王某家属均不服,分别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12月,宿州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宗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宗某全不服上诉,宿州市检察院则提出抗诉。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宗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围绕该案,正观传媒先后发布四篇报道。被宗某全及其女儿宗某静起诉侵犯名誉权的,是第三篇报道,即2021年12月30日发表的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前述报道发表于宿州市中级法院首次作出一审判决之后。
宗某全父女认为,上诉期是10日,正观传媒在他们收到判决书次日,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为唯一依据,进行了严重失实报道。正观传媒迫不及待地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是公然干预司法独立运行,“媒介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观传媒答辩称,报道明确提到“12月2日上午,正观新闻记者从何女士(受害者家属)处获知,该案于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12月29日,何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凶手宗某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面并附有受害者家属提供的部分判决书内容图片”。从正文可以看出,新闻已经表明该案处在一审的时间节点。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普遍在一审宣判后报道,属于行业惯例,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曝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 影响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能够起到针砭时弊、引导舆论的作用。该报道的初衷系为了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并非博眼球。”
对该名誉权纠纷案,2025年12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该失实报道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给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正观传媒代理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澎湃新闻表示,正观传媒报道宗某全一审被判死刑是客观事实。从法律层面来讲,新闻失实,客观上必须存在影响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实严重失实,最高院早有生效裁判明确,报道核心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细节有瑕疵,不构成法律上的新闻失实。
宗某全父女在上诉案中主张提高精神损害赔偿至5万元、全额支持3万元律师费、判令正观传媒的控股方郑州晚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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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名誉侵权”一案,持续引发关注。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宗某全父女的代理律师3月20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不接受采访。同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接受媒体采访需向领导请示。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获回复。
此案缘起正观传媒科技(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观传媒)在报道一起命案时,根据一审判决书内容报道了被告人宗某全被判死刑。宗某全上诉后,终审被判死缓、限制减刑。
在前述报道发布三年九个月后,宗某全父女起诉正观传媒,认为正观传媒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正观传媒在一审答辩则认为,宗某全首次一审被判死刑是客观事实,报道已在正文指出案件处于一审阶段;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普遍在一审宣判后报道,属于行业惯例,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埇桥区法院判决正观传媒在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对前述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据媒体此前报道,因夫妻离异、孩子探望权纠纷、口角肢体冲突等一系列矛盾,2021年6月27日,宗某全持菜刀将前女婿王某砍死。2021年12月20日,宿州市中院首次一审以宗某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决宗某某死刑。
被告宗某全、受害者王某家属均不服,分别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12月,宿州市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宗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宗某全不服上诉,宿州市检察院则提出抗诉。2023年10月1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宗某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围绕该案,正观传媒先后发布四篇报道。被宗某全及其女儿宗某静起诉侵犯名誉权的,是第三篇报道,即2021年12月30日发表的报道《追踪|安徽男子拒绝与前妻复婚 遭前岳父砍杀身亡 凶手被判处死刑》。前述报道发表于宿州市中级法院首次作出一审判决之后。
宗某全父女认为,上诉期是10日,正观传媒在他们收到判决书次日,以一份尚未生效的法院刑事判决书为唯一依据,进行了严重失实报道。正观传媒迫不及待地将未生效判决当作“铁案”大肆宣扬,是公然干预司法独立运行,“媒介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公正。“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且受到精神伤害,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应承担侵权责任。”
正观传媒答辩称,报道明确提到“12月2日上午,正观新闻记者从何女士(受害者家属)处获知,该案于一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12月29日,何女士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凶手宗某全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下面并附有受害者家属提供的部分判决书内容图片”。从正文可以看出,新闻已经表明该案处在一审的时间节点。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普遍在一审宣判后报道,属于行业惯例,答辩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的职责所在,曝光严重侵害公民生命、 影响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能够起到针砭时弊、引导舆论的作用。该报道的初衷系为了减少此类悲剧的发生,并非博眼球。”
对该名誉权纠纷案,2025年12月9日,宿州市埇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称,“正观传媒在报道时所依据的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却在新闻标题及内容中未明确标注这一关键信息,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凶手已被最终定罪,导致报道内容失实。该失实报道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引发大量关注和讨论,给原告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埇桥区法院判决正观传媒在其官方平台公开发布向两原告致歉声明并置顶30日,向两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1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2026年3月16日,该案二审在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正观传媒代理人、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向澎湃新闻表示,正观传媒报道宗某全一审被判死刑是客观事实。从法律层面来讲,新闻失实,客观上必须存在影响事件定性的核心基本事实严重失实,最高院早有生效裁判明确,报道核心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细节有瑕疵,不构成法律上的新闻失实。
宗某全父女在上诉案中主张提高精神损害赔偿至5万元、全额支持3万元律师费、判令正观传媒的控股方郑州晚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