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望明年的全国两会上不用再讨论加班问题。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高达48.6小时,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2027年欧盟《反强迫劳动法案》落地,产品若被贴上“高强度加班”标签,还可能面临贸易壁垒。
希望明年的全国两会上不用再讨论加班问题。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过度加班现象再次引发热议。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加班,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话题年年提起,年年热议,却年年无解,症结何在?在笔者看来,首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要扭转这一局面,亦须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起。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高达48.6小时,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另据智联招聘《2025职场人加班情况调研报告》,38.7%的职场人几乎每天加班,且近60%的劳动者为免费加班,仅26.5%的人能获得加班费。在《劳动法》实施30年之后,无偿、超时工作竟还成为普遍现象,不得不令人遗憾。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即三种情形下分别支付不低于1.5倍、2倍、3倍工资。
可上述规定到了有些用人单位那里,常常成了“纸上条文”。不少用人单位把加班当“常态”,甚至把“能加班”写进招聘要求,而“加班没加班费”更是司空见惯。很多劳动者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却很少听说有人去举报、起诉,用人单位也鲜少因此受到惩罚。这种状况让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让加班文化有了滋生的土壤。
有人说,加班多是因为个人“内卷”,某种程度上属于“自愿”。这话只说对了一半。不可否认,有些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争取晋升,或者仅仅是为了多挣点工资,会主动选择加班。但这种“自愿”背后,藏着多少无奈?如果没有领导的要求,没有“不加班显得另类”的氛围,没有经济拮据的窘迫,又有多少人愿意过度加班?
要遏止“内卷式”加班,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现在一些地方过度加班现象众所周知,而几乎不见执法部门出手干预,这其实是一种纵容。有人担心严格执法会“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地方发展,这种担心十分短视。依靠压榨劳动力获得的竞争力不可持续。2027年欧盟《反强迫劳动法案》落地,产品若被贴上“高强度加班”标签,还可能面临贸易壁垒。只有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地方经济才能更健康地发展。
其次,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超时工作、免费加班现象普遍,其中一个原因是“民不举官不究”。而很多人之所以不去举报或起诉,除了前述“自愿加班”的原因,往往由于流程复杂,耗时太长,还要担心被用人单位报复。如果能建立便捷、保密的举报通道,优化加班事实认定的举证规则,比如让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应能让劳动者更容易、也更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要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就算被发现违法,也只是罚点款,对他们来说可能不痛不痒,自然难以引起重视。只有加大处罚力度,让它们觉得违法的代价远高于守法的成本,它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可以将企业用工状况与享受优惠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等挂起钩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除了执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重要。比如,明确界定“变相强制加班”的具体情形,像“周末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工作群消息”“把加班时长与绩效强挂钩”等,都应纳入“变相加班”的范围,这样监管部门执法时才有更清晰的依据。同时,优化关于工时、累计加班工时的规定,让规定更贴合实际,避免用人单位钻空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加班文化盛行的现状。希望这次代表、委员们的建议能变成行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不用再讨论加班问题。让每个人在大多数时候都能按时下班,合理加班都能足额拿到加班工资,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
希望明年的全国两会上不用再讨论加班问题。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过度加班现象再次引发热议。多位代表、委员提出建议,要求减少不必要的加班,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话题年年提起,年年热议,却年年无解,症结何在?在笔者看来,首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而要扭转这一局面,亦须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起。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高达48.6小时,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另据智联招聘《2025职场人加班情况调研报告》,38.7%的职场人几乎每天加班,且近60%的劳动者为免费加班,仅26.5%的人能获得加班费。在《劳动法》实施30年之后,无偿、超时工作竟还成为普遍现象,不得不令人遗憾。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标准,即三种情形下分别支付不低于1.5倍、2倍、3倍工资。
可上述规定到了有些用人单位那里,常常成了“纸上条文”。不少用人单位把加班当“常态”,甚至把“能加班”写进招聘要求,而“加班没加班费”更是司空见惯。很多劳动者明知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却很少听说有人去举报、起诉,用人单位也鲜少因此受到惩罚。这种状况让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让加班文化有了滋生的土壤。
有人说,加班多是因为个人“内卷”,某种程度上属于“自愿”。这话只说对了一半。不可否认,有些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争取晋升,或者仅仅是为了多挣点工资,会主动选择加班。但这种“自愿”背后,藏着多少无奈?如果没有领导的要求,没有“不加班显得另类”的氛围,没有经济拮据的窘迫,又有多少人愿意过度加班?
要遏止“内卷式”加班,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现在一些地方过度加班现象众所周知,而几乎不见执法部门出手干预,这其实是一种纵容。有人担心严格执法会“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地方发展,这种担心十分短视。依靠压榨劳动力获得的竞争力不可持续。2027年欧盟《反强迫劳动法案》落地,产品若被贴上“高强度加班”标签,还可能面临贸易壁垒。只有监管部门严格执法,用人单位自觉守法,地方经济才能更健康地发展。
其次,要降低劳动者的维权门槛。超时工作、免费加班现象普遍,其中一个原因是“民不举官不究”。而很多人之所以不去举报或起诉,除了前述“自愿加班”的原因,往往由于流程复杂,耗时太长,还要担心被用人单位报复。如果能建立便捷、保密的举报通道,优化加班事实认定的举证规则,比如让用人单位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应能让劳动者更容易、也更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要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就算被发现违法,也只是罚点款,对他们来说可能不痛不痒,自然难以引起重视。只有加大处罚力度,让它们觉得违法的代价远高于守法的成本,它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比如,可以将企业用工状况与享受优惠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等挂起钩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除了执法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很重要。比如,明确界定“变相强制加班”的具体情形,像“周末也要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工作群消息”“把加班时长与绩效强挂钩”等,都应纳入“变相加班”的范围,这样监管部门执法时才有更清晰的依据。同时,优化关于工时、累计加班工时的规定,让规定更贴合实际,避免用人单位钻空子。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加班文化盛行的现状。希望这次代表、委员们的建议能变成行动,明年的全国两会上不用再讨论加班问题。让每个人在大多数时候都能按时下班,合理加班都能足额拿到加班工资,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要求。
(作者系第一财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