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去年10月13日凌晨,四川成都天府大道一辆小米SU7 Ultra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在2月25日发布的律师声明中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区分了驾驶人员主次责任,认定了“邓某某全责”,但与邓某某死亡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非死亡原因归因认定。5s:驾驶员曾三次启动制动系统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该意见书对燃爆前6.5s的EDR(Event Data Recorder,事故数据记录器)3次事件数据进行了融合记录。
数据显示,事发前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状态,驾驶员在燃爆前6.
在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曝光后,更多的细节被逐渐还原。
备受关注的成都天府大道小米SU7 Ultra燃爆事故,在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曝光后,更多的细节被逐渐还原。
近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了由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故车辆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
(1)事故车与前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为167公里/小时,远超限速要求;
(2)事故车无法从车外打开车门,并非车门系统结构变形损坏所致,而是碰撞后低压系统断电致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3)当事人系车辆起火燃烧导致火烧死亡,而非车辆碰撞直接导致死亡。
去年10月13日凌晨,四川成都天府大道一辆小米SU7 Ultra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现场多人参与救援,但 “拳打脚踢”未能打开车门,车主最终不幸遇难。2月13日媒体报道称,目前事故责任认定已完成,驾驶人邓某某负全责。涉事车辆与前车发生碰撞前3秒时行驶速度超200km/h、撞击时车速超160km/h,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要求。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在2月25日发布的律师声明中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区分了驾驶人员主次责任,认定了“邓某某全责”,但与邓某某死亡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非死亡原因归因认定。
门把手失效:关键时间与直接原因已清楚
此次司法鉴定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委托,将事故后车门及门锁状态列为鉴定事项之一,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四门、车门把手及门锁系统开展逐项细致勘验,结合现场施救视频、车辆电气系统检测数据等,还原了事故中车门电释放把手的设计特征、物理状态与失效过程。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表示:
涉事车辆车门内部设置有应急机械拉手,但两侧车门外把手均为电释放外把手,无机械外把手;
涉事车辆碰撞结束停止后两侧车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施救时(此时低压系统已断电)不借助工具操作车门外把手不能开启两侧车门;
排除因涉事车辆车门系统结构变形损坏导致两侧车门不能开启的可能性;
事故后从车外不能开启车门的原因是碰撞后低压系统断电致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现场相关视频记录也还原了施救时车门及车门把手的实际状态及操作效果:被鉴定车辆左前、左后车门外观未见明显变形损坏,可见外侧车门把手外观完好,车辆前、后灯具均处于熄灭状态;被鉴定车辆发生碰撞且停止后,车辆尾部灯具处于熄灭状态,施救人员操作左前、左后车门把手,未能开启车门。
《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明确了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的关键时间与直接原因。涉事车辆约在2025年10月13日03:18:51时撞上分隔带,3:19:00时低压系统断电, 导致车辆前后灯具及其他低压用电系统(包括门锁系统)不工作,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这也意味着,在这辆车撞上分隔带后,理论上留给救援人员从外部打开车门的时间为9秒。
《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施救人员施救时,车辆低压系统已断电,电释放开关已失效,应急机械拉手为车辆内部专属设置,外部施救人员无操作条件,且涉事车辆右侧中后部及车顶部见过火痕迹,座舱内烧损程度严重,可燃物烧损、碳化,部分烧毁。
燃爆前6.5s:驾驶员曾三次启动制动系统
数据显示,事发前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状态,驾驶员在燃爆前6.5s内曾3次启动制动系统,但最终车辆仍在高速行驶中失控。
按照记录表格,涉事车辆在碰撞发生前3秒时,车速为203km/h,驾驶员第一次踩下制动踏板,“制动踏板位置”为5%,车速微降至201km/h;1.5秒后,驾驶员第二次踩下制动踏板,车速1.5秒内由197 km/h降低至167 km/h,即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第三次踩下制动踏板发生在车辆右前轮碰撞中央分隔带路沿石时,车速从138km/h降至25km/h。数据显示,三次制动中“制动踏板位置”最高达到过55%。
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速度远超限速要求。
上述律师声明中称,据事故相关视频反映,涉事车辆碰撞前是否存在“高位制动灯点亮但疑似未有效减速、异常甩尾”的车辆失控情形,目前相关调查结果尚未作出有效说明。
安全气囊和安全带预紧装置均未展开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披露EDR记录的3次碰撞事件,每次碰撞事件都显示驾驶员安全带状态为扣系,驾驶员安全带预紧装置未展开,座舱内气囊均未展开。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EDR记录的3次事件的发生时间顺序、碰撞类型、碰撞严重程度及相邻事件时间间隔,与视频记录及车辆碰撞变形部位及程度均能够相符,支持事件3为被鉴定车辆右前部(右前轮)与道路中央分隔带路沿石碰撞触发记录,事件2为车辆右后部(右后轮)碰撞道路中央分隔带路沿石触发记录,事件1为车辆腾空后落地时与地面碰撞触发记录。
涉事车辆三次碰撞时行驶速度分别为167km/h、138km/h、81km/h。
小米汽车曾在答网友问中提到,小米SU7高速碰撞后,车窗会自动降低,对应碰撞方向的安全气囊点爆,与此同时双闪灯自动激活,高压系统自动切断,车辆会自动刹车并驻车,同时自动进行呼叫救援,全维度保护乘员安全。而如果仅为不涉及乘员安全的低速剐蹭,气囊和上述防护机制不会激活。
安全气囊的展开与否,取决于极为复杂的逻辑算法,主要受碰撞角度、力度、受力面积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系统标定影响。有分析人士认为,不同主机厂甚至不同车型对气囊的触发策略都不尽相同,而在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是否必须弹出,我国法律并未设定“一刀切”的硬性标准(例如达到某个时速就必须弹出)。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小米SU7 Ultra用户手册发现,涉事车型小米SU7 Ultra标配7个安全气囊,包括主副驾安全气囊、左右侧气帘、前排左右侧气囊和远端气囊。用户手册称,在特定情况下,小米SU7 Ultra可能不会展开安全气囊,包括车辆被追尾时;车辆发生侧向翻滚时;车辆发生侧面碰撞、车辆发生车头侧面碰撞、车辆与集装箱货车碰撞或钻入大车下方、车辆与树木、柱子等细长物体等发生碰撞,未达到安全气囊碰撞传感器触发条件时。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该意见书对燃爆前6.5s的EDR(Event Data Recorder,事故数据记录器)3次事件数据进行了融合记录。
数据显示,事发前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状态,驾驶员在燃爆前6.
在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曝光后,更多的细节被逐渐还原。
备受关注的成都天府大道小米SU7 Ultra燃爆事故,在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曝光后,更多的细节被逐渐还原。
近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了由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故车辆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显示:
(1)事故车与前车碰撞时的行驶速度为167公里/小时,远超限速要求;
(2)事故车无法从车外打开车门,并非车门系统结构变形损坏所致,而是碰撞后低压系统断电致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3)当事人系车辆起火燃烧导致火烧死亡,而非车辆碰撞直接导致死亡。
去年10月13日凌晨,四川成都天府大道一辆小米SU7 Ultra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后起火燃烧。现场多人参与救援,但 “拳打脚踢”未能打开车门,车主最终不幸遇难。2月13日媒体报道称,目前事故责任认定已完成,驾驶人邓某某负全责。涉事车辆与前车发生碰撞前3秒时行驶速度超200km/h、撞击时车速超160km/h,超过事发路段限速要求。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昊在2月25日发布的律师声明中表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区分了驾驶人员主次责任,认定了“邓某某全责”,但与邓某某死亡结果无必然因果关系,非死亡原因归因认定。
门把手失效:关键时间与直接原因已清楚
此次司法鉴定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委托,将事故后车门及门锁状态列为鉴定事项之一,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四门、车门把手及门锁系统开展逐项细致勘验,结合现场施救视频、车辆电气系统检测数据等,还原了事故中车门电释放把手的设计特征、物理状态与失效过程。
《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表示:
涉事车辆车门内部设置有应急机械拉手,但两侧车门外把手均为电释放外把手,无机械外把手;
涉事车辆碰撞结束停止后两侧车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施救时(此时低压系统已断电)不借助工具操作车门外把手不能开启两侧车门;
排除因涉事车辆车门系统结构变形损坏导致两侧车门不能开启的可能性;
事故后从车外不能开启车门的原因是碰撞后低压系统断电致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现场相关视频记录也还原了施救时车门及车门把手的实际状态及操作效果:被鉴定车辆左前、左后车门外观未见明显变形损坏,可见外侧车门把手外观完好,车辆前、后灯具均处于熄灭状态;被鉴定车辆发生碰撞且停止后,车辆尾部灯具处于熄灭状态,施救人员操作左前、左后车门把手,未能开启车门。
《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明确了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的关键时间与直接原因。涉事车辆约在2025年10月13日03:18:51时撞上分隔带,3:19:00时低压系统断电, 导致车辆前后灯具及其他低压用电系统(包括门锁系统)不工作,车门外把手电释放功能失效。
这也意味着,在这辆车撞上分隔带后,理论上留给救援人员从外部打开车门的时间为9秒。
《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施救人员施救时,车辆低压系统已断电,电释放开关已失效,应急机械拉手为车辆内部专属设置,外部施救人员无操作条件,且涉事车辆右侧中后部及车顶部见过火痕迹,座舱内烧损程度严重,可燃物烧损、碳化,部分烧毁。
燃爆前6.5s:驾驶员曾三次启动制动系统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现,该意见书对燃爆前6.5s的EDR(Event Data Recorder,事故数据记录器)3次事件数据进行了融合记录。
数据显示,事发前车辆处于高速行驶状态,驾驶员在燃爆前6.5s内曾3次启动制动系统,但最终车辆仍在高速行驶中失控。
按照记录表格,涉事车辆在碰撞发生前3秒时,车速为203km/h,驾驶员第一次踩下制动踏板,“制动踏板位置”为5%,车速微降至201km/h;1.5秒后,驾驶员第二次踩下制动踏板,车速1.5秒内由197 km/h降低至167 km/h,即与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第三次踩下制动踏板发生在车辆右前轮碰撞中央分隔带路沿石时,车速从138km/h降至25km/h。数据显示,三次制动中“制动踏板位置”最高达到过55%。
事发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车辆行驶速度远超限速要求。
上述律师声明中称,据事故相关视频反映,涉事车辆碰撞前是否存在“高位制动灯点亮但疑似未有效减速、异常甩尾”的车辆失控情形,目前相关调查结果尚未作出有效说明。
安全气囊和安全带预紧装置均未展开
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披露EDR记录的3次碰撞事件,每次碰撞事件都显示驾驶员安全带状态为扣系,驾驶员安全带预紧装置未展开,座舱内气囊均未展开。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EDR记录的3次事件的发生时间顺序、碰撞类型、碰撞严重程度及相邻事件时间间隔,与视频记录及车辆碰撞变形部位及程度均能够相符,支持事件3为被鉴定车辆右前部(右前轮)与道路中央分隔带路沿石碰撞触发记录,事件2为车辆右后部(右后轮)碰撞道路中央分隔带路沿石触发记录,事件1为车辆腾空后落地时与地面碰撞触发记录。
涉事车辆三次碰撞时行驶速度分别为167km/h、138km/h、81km/h。
小米汽车曾在答网友问中提到,小米SU7高速碰撞后,车窗会自动降低,对应碰撞方向的安全气囊点爆,与此同时双闪灯自动激活,高压系统自动切断,车辆会自动刹车并驻车,同时自动进行呼叫救援,全维度保护乘员安全。而如果仅为不涉及乘员安全的低速剐蹭,气囊和上述防护机制不会激活。
安全气囊的展开与否,取决于极为复杂的逻辑算法,主要受碰撞角度、力度、受力面积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系统标定影响。有分析人士认为,不同主机厂甚至不同车型对气囊的触发策略都不尽相同,而在交通事故中安全气囊是否必须弹出,我国法律并未设定“一刀切”的硬性标准(例如达到某个时速就必须弹出)。
第一财经记者查阅小米SU7 Ultra用户手册发现,涉事车型小米SU7 Ultra标配7个安全气囊,包括主副驾安全气囊、左右侧气帘、前排左右侧气囊和远端气囊。用户手册称,在特定情况下,小米SU7 Ultra可能不会展开安全气囊,包括车辆被追尾时;车辆发生侧向翻滚时;车辆发生侧面碰撞、车辆发生车头侧面碰撞、车辆与集装箱货车碰撞或钻入大车下方、车辆与树木、柱子等细长物体等发生碰撞,未达到安全气囊碰撞传感器触发条件时。